浙江温州发布第三批医疗美容行业典型违法案例

   2023-05-08 380
核心提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违法,且超使用期限经营化妆品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使用期限化妆品5瓶,并处罚款110。当事。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医美行业发展迅速,医美需求激增,催生了一系列行业乱象2。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违法使用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强烈。去年9月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卫生、商务、税务、法院、检察院、海关等9个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案件。现将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01

翁某某非法行医案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翁某某非法行医一案,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退出的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查,从2020年10月开始,翁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腾蛟镇某地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直至2022年5月17日被平阳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翁非法行医共获利人民币11万元,曾于2000年11月21日、2002年5月29日两次被原平阳县卫生局处罚。翁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02

温州“6.22”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2年10月,温州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储存销售窝点2个,现场缴获各类肉毒素1400余盒,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非法肉毒素,利用亲友组织人员开设美容工作室,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平台向全国多个省份进行线下销售,以美容院等机构实现终端销售。

犯罪嫌疑人李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涉嫌阻碍药品管理。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11月,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03

黄某某妨碍药品管理案

2022年11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美容店进行检查,现场查扣了美迪毒素(注册商标)、纳博塔(注册商标)、INIBOinj、Botulax(注册商标)等品牌的肉毒素产品。经鉴定查获的产品均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当事人不能当场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也不能提供涉案进口药品的相关批准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的。2022年以来,当事人在美容院经营过程中,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美迪毒素(注册商标)、纳博塔(注册商标)、INIBOinj、Botulax(注册商标)等肉毒毒素在美容院销售。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未取得进口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经营注射用肉毒毒素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2年11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苍南县公安局处理,并于当日由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2日,苍南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4

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案件。

2022年11月10日,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委托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一房间内有两张美容床,里面有委托人和一名顾客。一个美容床上有一个袋子,里面装着6瓶胶原蛋白肌酶液,12瓶活性修复营养液,2瓶胶原蛋白液,5瓶凝胶液,2支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8支,注射“中国脸、仁、和美塑”9支,注射hyar on 2支。手术台上有用过的带血纱布和无菌纱布,一副乳胶手套,3个针管。在角落里, 一个纸箱里有用过的活性修复冻干粉和两瓶用过的氯化钠注射液。现场未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医师资格证。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2月3日,苍南县卫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22275元。

05

温州恒尔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执业。

2022年9月22日,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温州亨尔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收银台上发现一份光疗护肤档案,上面记录了“激光”等护理项目;一个脱毛文件夹,里面有“OPT冰点脱毛客户记录,腋下5年套餐”等信息。在美容院发现了一台810纳米的激光仪。此外,经询问调查,店长和当事人均承认,当事人未取得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活动。

温州亨尔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9日,瑞安市卫生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医疗器械(810 nm。

06

温州阳炎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温州阳炎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水针注射方式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21日,瑞安市卫生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07

龙岗爱眼整形门诊使用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7日、7月4日,龙岗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岗爱眼整形外科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有无中文标签的“PDSTMII”(聚对二氧环己酮)无菌合成可吸收缝线和无中文标签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酶药物(韩国产)。经查明,2021年5月,当事人在杭州举行的2021美沃斯国际医疗美容大会上,以现金形式向参展单位购买了ETHICONLLC(爱尔康公司)生产的无中文标签的“PDSTMII”(聚对二氧环己酮)70CM和45CM无菌合成可吸收缝线产品,数量为每盒1盒,每盒24包。有效期至2023年9月。购买后客户拿回诊所给医美客户使用。到事件发生时,14包上述“PDSTMII”(聚 使用了70CM的(对二氧环己酮)无菌合成可吸收缝线,使用了12包45CM。2022年7月3日,委托人从一名朴姓韩国人(具体情况不详)处取得一瓶无中文标签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酶(韩文),委托人将药品放入冰箱外用。

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记录制度,向无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的。2022年8月12日,龙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08

乐清北白象姜文荣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9年9月,当事人以35元/件的价格购买了两款义齿稳固剂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协铸金20162630994,生产日期:2019年5月,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20年5月,我获得了吸潮纸尖礼盒(产品注册证号:苏烟机械设备20190006,生产日期:2019年8月10日,有效期:3年)和咬纸(产品记录号:川资机械设备器材20180006,生产日期:20190525,使用期限:20210524,保质期:2年)。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上述义齿稳定剂一种, 当事人诊所的抽屉里有一盒上述吸潮纸和两盒咬合纸。上述医疗器械不在不合格区,处于在用和销售状态。此外,还查明当事人在非法经营中使用的医疗器械价值不足1万元。因当事人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不直接对外销售医疗器械,无法单独认定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和医疗器械资质文件等材料,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年满60周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查询,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义齿稳定器1个、吸水纸尖1盒、咬合纸2盒,并处罚款2万元。

09

瑞安优妍美容院经营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备案案。

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购买化妆品不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布化妆品广告使用的数据无来源、无专利权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化妆品5瓶(商标为“Nesota”的化妆品3瓶,商标为“ShirleyPrice洋甘菊精油”的化妆品2瓶),并处罚款2万元。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关于当事人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告法》第二项、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900元。

永嘉一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过期和未备案的化妆品。

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该客户收银货架上发现4瓶过期的平衡乳和1瓶过期的洗发水,并在其仓库内发现10瓶“芝华仕温和顺滑洗发水”,因此该客户无法提供上述10瓶“芝华仕温和顺滑洗发水”的进货查验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供应商处购买了两瓶芝华士柔润洗发水(规格5000ml/瓶,2022年10月/12月)和八瓶芝华士柔润洗发水(规格5000ml/瓶,2024年3月/12月),并于2022年7月21日,由于上述化妆品瓶均未开封使用,无违法所得,上述化妆品瓶价值250元。另一方在货架上放了一瓶Pu系列——滋养修复平衡乳(规格:300ml/瓶,有效期:2022年3月11日); Pu系列-冯英光泽平衡乳1瓶(规格:300ml/瓶,有效期:2022年5月19日);Pu系列-清莹去屑平衡乳1瓶(规格:300ml/瓶,有效期:2022年5月16日);Pu系列-控油、韧、平衡牛奶1瓶(规格:300ml/瓶,有效期:2022年5月23日);Pu系列-无硅油透明洗发水1瓶(规格:300ml/瓶,有效期:2022年5月17日);上述化妆品均已过期,当事人表示,上述已过期的化妆品仅为展示用,货架上并无“展示”等相关说明,也无销售台账可查。进货单截图显示,上述5瓶已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进价为106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开封使用, 且当事人未制作购销台账,故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上述化妆品价值530元。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违法,且超使用期限经营化妆品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使用期限化妆品5瓶,并处罚款110。当事人业务中使用未经注册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42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注册洗发水瓶子10个,并处罚款10000元。未建立并执行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共计罚款31000元)

十一

瑞安颜夕美容店虚标美容服务团购项目原价案例

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平台发现当事人的优惠团购中有三项,分别是:1。美人鱼豪华护理套餐,标有1160(打叉)180。直奔980元;2.韩国面部毛孔深层清洁,人民币480元(交叉)人民币98元。直降人民币382元;3、美国秀日科抗氧化面部年轻化398(划线)118。直降280元。当事人投资人表示,删除线标注的价格是该店美容项目的原价,但无法提供划线价格的来源。经核实,美人鱼豪华护理套餐团购项目此前并未实际销售,标示价格即原价并无真实依据;两个团购单品,韩国草酸面部毛孔深层清洁和美国秀日科抗氧化面部年轻化, 在促销前七日内已标注高于最低成交价的划线价格,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交易金额小,且首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二

温州碧丽芙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浙江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一个名为“温州碧丽芙美容医院”的微信小程序,收取信息服务费2000元,并于2022年11月16日开始在小程序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生物除皱综合年卡,推广委托人的医美业务。广告具体内容主要有“Pyrliv”、“生物除皱综合年卡”、“1880元”、“活动时间即日起-12.31”、“Pyrliv美容医院”。上述广告内容涉及面部生物除皱医美项目,但当事人在发布医美广告时未经卫生部门审查。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00元。

十三

平阳新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一楼接待处发现了关于杨XX、刘XX、姚XX、范XX、李XX等医生简介的广告。简介包括“刘XX:面部整形美容领域权威专家,中华医学会精密眼整形分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外科学会会员,2019年被媒体评选为‘最美医生’。杨XX:综合整形领域权威专家,中国医师协会美容整形学会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整形分会隆鼻常务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整形分会眼整形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脂肪技术与美学设计委员; 姚XX:面部整形领域权威专家,浙江省学会第一、二手外科分会常委;范××: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专家,亚洲整形美容行业协会会员;李×××:微整形领域权威专家,中国医学美容外科协会会员,上海整形美容协会名誉会员等。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生简介内容的证明。广告制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100元。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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