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汽车和公路运输货物。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交货期限以甲乙双方分别签署的运单为准,作为本合同附件签署的运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货物。如果没有统一的包装标准,根据具体货物的形状和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如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如甲方未能改正,货物损坏由甲方负责。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具体费用按实际运量计算。
四。乙方的义务:
1.根据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乙方应对其运输的货物的安全负责,并确保货物没有短缺或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乙方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应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任何交通罚单或事故。
5.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和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运单执行。
2.乙方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索取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并凭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应审核乙方提交的收货证明,并在确认该证明真实有效、货物按时到达且无任何缺失或损坏问题后10天内支付当期运费。
6.乙方应高度重视甲方交付的货物,确保货物按时到达。如果货物因自然灾害以外的不可抗力而延迟到达,如果客户认为是甲方的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7.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短缺、损坏、变质和污染,乙方应按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丢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运单记载的价格全额赔偿。如果运单上没有记录价格,则按照甲方同类产品的出厂价赔偿..
2.如果货物修理后能正常使用且顾客无异议,赔偿修理费用(包括更换费用、人工费和修理人员往返差旅费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任何争议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X.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托运人签名和承运人签名
年,月,年,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