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发[2009]4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
我们地区是雷暴区之一。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管理,减少和避免雷电损失,根据《重庆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245号)
一、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
(一)凡下列建设项目,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防雷工程设计应报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审查: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材料仓库和露天堆场;
2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场所;
3.电力设施和电气设备;
4.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提交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防雷中心应当积极组织相关防雷技术专家和单位代表参与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四)防雷工程设计通过初审的,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防雷中心应及时审批并出具《重庆市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书》;防雷工程设计不合格,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发给《重庆市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形成补充文件。
(5)建设项目应当安装防雷设施,未经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及时验收,区建委不得发放无《重庆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书》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防雷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向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申请防雷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防雷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方案并监督实施,同时填写防雷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报告和结论。
三、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组织相关防雷技术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对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的防雷工程及时申请复验。建设项目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无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遭受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报告灾情。相关职能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防雷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雷电灾害调查和评估,确保调查和评估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调查报告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防雷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为同级人民政府仲裁雷电灾害事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1月5日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