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电商平台或将不能直接销售?专家:平台应负更多监管责任

   2023-06-04 350
核心提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

澎湃新闻记者冯茵伦何沛芸

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一规定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有不同观点和看法。

而《征求意见稿》针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制度,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的相关规定,专家们均予以积极评价。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指出,这延续了对药品网络零售日益趋严的监管态度。通过进一步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赋予其更多监管责任,而不是销售责任”,同时也为处方药网络销售的进一步松绑,营造更为有序的落地空间。


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医疗的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夏韵漾指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宗旨,实际上是为了配合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落地实施,延续了新药品管理法中体现的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

电商自营药品是否会影响药品行业公平竞争?

近年来,医药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迅速,医药流通边界不断延伸。一位长期观察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资深投资人总结,“从企业融资走向后期和IPO冲刺的阶段看,目前能够盈利和有盈利可能的互联网医疗企业,要么已经在卖药,要么就是在构建卖药场景的路上,以此实现营收的大幅度上升。”

“医药电商”有多种模式,可分为医药B2B(企业对企业,如药师帮)、B2C(企业对顾客,如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和O2O(线上对线下,如叮当快药、京东药急送)。而不少互联网医药企业兼具了多种模式。

因此,焦点落到了以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为代表的B2C平台,主要涉及非处方药的网上零售,该业务由“自营+平台”等业务模式构成,其中自营业务占据平台收入的大头。2021年年报显示,京东健康全年收入307亿元,其中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收入为262亿元,占比为85.34%。而阿里健康2021财年的医药自营业务收入达到了132.16亿元,占公司总营收比例达85.17%。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健康目前通过推动处方药业务的扩容,实现该业务收入的高速增长。

对新平台的规范正在不断完善。2022年5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与现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等规定的同时,还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在“药品经营”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的管理义务,并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晁宁指出,第三方平台既做平台又同时自营,能够掌握依靠平台进行销售的药店的数据,占据了竞争中的先发优势,导致药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威胁实体药店的生存空间,“这是广大实体药品零售企业一直呼吁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

如何遏制平台“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然而,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是否会产生实际影响,以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认为,该规定可能会对一些平台的自营业务产生一定打击,影响医药电商零售市场格局。

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则认为,第三方平台只需要将自营业务剥离出去,建立一个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体,就可以规避上述问题,经营上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主要的影响和区别在于监督力度,性质和过去不一样。”他解释,这一规定可以遏制平台“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延续了对药品网络零售日益趋严的监管态度。通过进一步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赋予其更多监管责任,还有助于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督效率。

第三方平台应担负更多监管方面的责任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制度,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律师夏韵漾指出,随着新药品管理法的出台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完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制已逐步明确。而对入驻平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和制止义务以及药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检查和保存义务等,《征求意见稿》基本沿袭了新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盘和林认为,加强第三方平台的审查责任,明确了责任关系,有助于药品供应链的追溯。不足之处在于,对药品全链条品质管控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则。

史立臣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出现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实际上指向的是处方药网络销售,目的是为接下来处方药的进一步松绑,营造更为安全、有序的落地空间。

晁宁还提出,第三方平台应担负更多监管方面的责任。如坚持“先方后药”的网络销售监管原则,遏止盲目推动药品销售增长的商业冲动;坚持互联网诊疗不得接受首诊,第三方平台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要求,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进一步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管等。

从医药电商到医疗服务

对于未来医药电商市场的发展,前述电商从业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影响有限,但未来一些企业会被迫进行调整,从医药电商向医疗服务转变。

“(医药电商)培养一个消费人群,有用户数、打开次数、停留时间、转化率等指标,当用户数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就要在停留时长这些其他指标上做文章。往医疗服务走是被迫的转型,但也是大势所趋。”该从业者解释。

他还表示,监管环境趋严,实力强大的企业会愈发规范,而小型医药电商企业面临白热化竞争,可能需要探索更垂直的路线,如针对某个病种或专业深入提供产品和服务。

晁宁则认为,线上线下结合可能更符合行业未来的方向。他介绍,全国目前有58万多家药店,分布在各类城市和乡镇,除了药品售卖,还能满足人们就近获得药学服务、健康咨询服务等需求。在防疫的大背景下,药店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哨点”作用。

他建议,各个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推动传统药店与医药电商的交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本着有利于行业持久健康发展的目标,加强行业自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药品经营

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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