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的消息,为认真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帮助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参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按照报关单位备案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第92号公告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第92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