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河北衡水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 | 型号 | GFM MDG GSM |
规格 | 自动 简易 半自动 | 材质 | 钢 |
适用范围 | 干粉 氮气 水基 | 加工定制 | 是 |
认证 | IOS9001 | 是否进口 | 否 |
货号 | 18803083520 | 厂家 | 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 |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表 3
序号 | 条款号 | 一般不符合项 | 严重不符合项 |
1 | 5.1.1 | 使用面积大于80m 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 |
2 | 5.1.25.1.35.1.4 |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 |
3 | 5.2.15.2.2 |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
4 | 5.3.15.3.2 |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
5 | 5.4.1 |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 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 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 |
6 | 5.4.2 |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 | 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岗位,有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 |
7 | 5.4.35.4.4 |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 超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
8 | 5.5.1 |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
9 | 5.5.2 |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
10 | 5.5.3 |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 |
11 | 5.5.45.5.5 |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 |
12 | 5.5.6 |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 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 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
13 | 5.5.7 |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 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 |
14 | 5.5.8 |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 | 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
15 | 5.5.9 |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 |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
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