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查处4户餐饮企业利用糯米网虚假宣传案

   2023-06-03 370
核心提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4家餐饮企业通过团购网站抬高菜品价格、压低售价的方式,虚假扩大优惠幅度,吸引消费者增强购买意愿,其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构价格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刘晓静(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谈困难——澄清案件的管辖权、性质和后果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餐饮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办案机关认为,团购宣传虚增价格,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办案机关认

案情简介

办理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厦门荣誉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区味道堂海鲜酒家、厦门雅竹餐饮有限公司、厦门麓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起,4家餐饮企业通过糯米网发布团购信息,包括售价、原价、套餐详情及价格等。,并进行了线上团购促销活动。例如,荣誉海鲜酒家在团购套餐中称,红烧黑棕鹅价格为198元/份,石锅牛排骨价格为198元/份,山水豆腐、鸡蛋角锅价格为168元/份,花生芋头汤价格分别为118元、168元、98元、25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4家餐饮企业通过团购网站抬高菜品价格、压低售价的方式,虚假扩大优惠幅度,吸引消费者增强购买意愿,其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构价格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责令4家餐饮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办案人员谈查办案件——

多点快速突击调查

当前,网络消费正成为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查处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重要。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认识到多点突袭、准确取证、及时立案、快速查处是查处互联网餐饮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中之重。

二是多做突破,注意当事人检验的方式方法。在现场勘验中,办案人员可以声东击西,掩盖事实,在案件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探究真相。本案中,办案人员以核对菜品价格为名,质疑网上发布的菜品价格为何虚高。此时,当事人极力辩解,网上的价格只是名义上的,从未以此价格出售过。掌握真实情况后,办案人员直奔主题,使其承认虚假宣传事实,切断了当事人试图谎报菜品降价的后路。

本案中,当事人辩称,团购网站贴出的价格高,是因为菜品比较重。而菜肴的大小大多是主观的,难以定量衡量。在询问团购价格为何虚高之前,办案人员先从菜品重量切入,询问团购菜品是否会因为打折而分量不足,引出了当事人的真实回答,让之前“分量多”的说法不攻自破。

第三,兵贵神速,要及时立案,快速查办。办案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有效固定电子证据,为案件顺利侦破创造条件。饭店、酒店等大型餐饮企业往往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方面当事人通过人脉关系网疏通,利用各种渠道向办案人员施压;另一方面,他们以各种理由找借口,或者不配合调查,或者与团购网站串通翻供,或者让其他涉案当事人隐瞒违法行为,所以要迅速查处。

□刘晓静(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人员谈困难——

澄清案件的管辖权、性质和后果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餐饮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这类案件不同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侦查难点主要在管辖权、“原价”认定和危害后果。

一个是关于管辖权。

有人认为,商品价格问题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畴,应由政府价格部门监管,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管辖权。

办案机关认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价格歧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简单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具有天然管辖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餐饮企业通过团购网站发布虚假价格信息,本质上是通过抬高食品价格、压低进货价格、虚假增加获利空间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以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和第11条的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管辖权。

二是“原价”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已经按照包装上标注的原价销售了相关菜品,就是合理降价,不应认定为虚构价格。

办案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七日内经营者在本交易场所交易的已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前七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成交价格为原价。据此,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在团购信息发布前七天或最后一次交易时按原价销售,并提供相应的销售票据,否则之前的销售记录不能作为认定“原价”的依据。

三是关于危害后果。

有人认为,虽然网络菜品的原价有虚高的成分,但是团购之后,打折的程度是毋庸置疑的,甚至低于门店菜品的零售价,消费者是团购消费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当事人也认为团购卖的菜实际利润减少,却还要接受行政处罚,这让他们觉得很委屈。

办案机关认为,团购宣传虚增价格,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种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互联网订餐平台不仅承载消费功能,还具有广告价值,是相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办案机关着眼于这一领域,通过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努力使网络消费环境更加规范有序。

□张建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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