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一规定的实际影响,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法不一。
《征求意见稿》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制度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积极评价。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指出,这延续了对药品网络零售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态度。通过进一步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赋予其更多的监管责任而非销售责任”,也进一步为处方药的网上销售松绑,创造更加有序的落地空间。
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医疗的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夏云阳指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的其实是为了配合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延续新《药品管理法》体现的线上线下同标准、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电商自营药品会影响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吗?
近年来,医药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快速增长,医药流通边界不断延伸。一位长期观察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资深投资人总结道,“从企业融资阶段到后期和IPO冲刺阶段,目前盈利且盈利的互联网医疗公司,要么已经在卖药,要么在搭建卖药场景,从而实现营收的大幅增长。”
“医药电商”有多种模式,可分为B2B(商家对商家,如药师帮)、B2C(商家对客户,如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和O2O(线上对线下,如当当快药、JD.COM快药)。而且很多互联网药企的模式多种多样。
所以重点落在了以阿里健康、京东健康为代表的B2C平台,主要涉及非处方药的线上零售。这项业务由“自营+平台”等业务模式组成,其中自营业务占平台收入的大头。2021年年报显示,京东健康年收入307亿元,其中以JD.COM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收入262亿元,占比85.34%。2021财年,阿里健康医疗自营业务收入达132.16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85.17%。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健康通过推动处方药业务的扩张,实现了营收的快速增长。
新平台的规范在不断完善。2022年5月9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不仅修改了药品研发、生产和经营的规定,还细化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药品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的管理义务,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全国工商联医药商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超宁指出,第三方平台既是平台又是自营,可以掌握依托平台进行销售的药店的数据,在竞争中占据先发优势,导致医药行业不公平竞争,威胁实体药店的生存空间。“这是广大实体药品零售企业一直呼吁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如何遏制平台“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但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是否会产生实际影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很多专家和业内人士都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潘鹤林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对部分平台的自营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影响医药电商的零售市场格局。
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认为,第三方平台只要剥离自营业务,建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主体,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运营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主要影响和区别在于监管,和过去的监管性质不同。”他解释说,这一规定可以遏制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延续对药品网络零售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态度。通过进一步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赋予其更多的监管责任,也有助于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
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
关于药品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制度,以及征求意见稿中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夏云阳律师指出,随着新《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以及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完善,药品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制度逐渐清晰。至于对入驻平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叫停、药品信息和交易信息检查保存等义务,征求意见稿基本沿用了新《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潘鹤林认为,强化第三方平台的审核责任,明确责任关系,有助于追溯药品供应链。不足之处是对于整个药品链的质量控制,管理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史立臣指出,《征求意见稿》中“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内容,实际上指向了处方药的网上销售,目的是进一步为处方药松绑,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落地空间。
遂宁还提出,第三方平台应承担更多监管责任。比如,坚持“药品第一”的网上销售监管原则,遏制商业冲动盲目推动药品销售增长;坚持互联网诊疗,不接受首诊。第三方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诊疗规范(试行)》要求,严禁在开具处方前,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并向患者提供药品。进一步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管。
从医药电商到医疗服务
对于医药电商市场未来的发展,前述电商从业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影响有限,但未来会迫使部分企业做出调整,从医药电商向医疗服务转变。
“(医药电商)培养一个消费群体,有用的指标有家庭数、开业次数、停留时间、转化率等。在用户数量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就要在停留时间等其他指标上做文章。去医疗化是被迫转型,但也是大势所趋。”从业者解释道。
他还表示,随着监管环境越来越严格,有实力的企业会越来越规范,而小的医药电商企业可能需要探索更多的垂直路线,比如针对某个疾病或专科深度提供产品和服务。
睢宁认为,线上线下结合可能更符合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他介绍,目前各城镇共有药店58万余家,不仅能卖药,还能满足人们对就近药学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的需求。在防疫的大背景下,药店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哨兵”角色。
他建议,各行业协会应进一步促进传统药店与医药电商的交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以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行业自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药品经营
第八十三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与药品网络销售相关的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上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和配送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注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核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在药品交易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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