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
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考虑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高压消防水炮和移动式喷水器等消防设施的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
a) 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
b)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c) 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规范》在整合修订过程中,强调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整合修订工作。首先要体现科学性,按照各类建筑的功能特点和火灾特性规律,科学合理、系统全方面地制定火灾防范要求。其次要体现实战性,针对近年来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火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力争通过《规范》的整合修订推动我国建筑火灾防控能力迈上一个新台阶。
喷头选用原则:
(7) 同一防护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喷头。
(8)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为800只;干式系统为500只。
(9) 每个报警阀组所服务的至高与至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10) 高度超过0.8m吊顶内布置的喷头可不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11) 备用喷头按总数的10%考虑,但每种型号不得少于1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