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一种新兴的用工形式,它介于劳务派遣和岗位外包之间,是在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一种成长型产品。灵活用工由派遣公司承担法定雇主责任,其灵活性主要体现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和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与劳务派遣相比,灵活用工在工作形式上并无显著差异,但二者具有本质区别。
灵活用工的典型代表是“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在这种就业形式下,派遣单位并不直接雇佣和管理职工,而是通过平台公司来完成这些工作。派遣单位主要负责人才信息的搜寻、筛选和培训,而用人单位则只需支付职工在平台公司工作所需费用。这种中间流程的便利性使得用人单位可以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如阻止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员工置换身份。
灵活用工服务主要包括新型劳务派遣、岗位外包及业务外包三项内容。在服务理念上,灵活用工要兼顾员工权益,如保障员工休息权和健康权,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在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上,灵活用工要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内部资源配置效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的有效手段,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应当加强对灵活用工服务的监管,确保从业人员的权益,如保障员工休息权和健康权,以便为其提供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