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一)江苏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情况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从其家购买的曲之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仍由被告人张等人在网上销售。收到买家订单及货款后,张某通过微信将买家信息、商品种类及数量发送给付款XXX,付某某根据张某的送货单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从广东广州发往张某的客户王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之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过测试, 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之韵、古方、粉红减肥胶囊、散装胶囊中检出法律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西布曲明。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张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两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与张共同实施的部分销售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5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者多,涉及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网络犯罪新动向的打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不正规减肥胶囊产品,并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并通过微信将订单信息发送给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构成共同犯罪, 并结合发货明细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认定和处理的依据真实、充分。
(2)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1.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挂靠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买的毒品存放在其租赁的陕西省Xi市新城区的三间房屋内,再以较高价格销售给其实际控制的安的药店、个人和一家诊所。被告人李某利受李某某雇佣,在明知李某某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管理仓库内药品的发放和会计核算,并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租住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和销售书籍。经鉴定,李某某、李某丽非法经营的毒品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2.裁判结果
陕西省Xi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在联系挂靠单位、出租房屋、购买药品、雇佣、指使他人对外销售等方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丽受雇于李某某,负责毒品的收发、会计等工作。,起次要作用。他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 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立案查扣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既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又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药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控流通秩序,确保药品安全尤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是药品流通领域的重大典型案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李某某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09年到2017年,该案件被立案, 并且8年无资格从事药品经营。其经营行为长期处于监管之外,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了被告人,对有效遏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三)河南陆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购买大量生产设备、空胶囊壳等生产资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生、吕、吕某云(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勇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英乡陆机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降血糖、降血压等假冒保健品。吕目前仍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等地。生产假冒保健品后,吕某某通过物流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将其包装成“参高”牌雪原软胶囊、“益肾亲”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 在全国销售。其间,卢某省还与卢某伟合作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并邮寄销售。截至案发,陆某某通过物流向李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陆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陆某案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在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
2.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省、陆在生产、销售假冒保健品中混合国家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其中陆某某销售金额517万余元,陆某省销售金额30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陆销售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鲁某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因此, 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2.被告人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撤销前罪的缓刑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650.3万元。3.被告人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4.对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贯彻依法严惩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综合运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确保刑法实施效果,对此类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贪婪性特点,要注意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剥夺再犯的能力和条件。近年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进行销售的案例很多。虽然这些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药物,但仍以食品的名义销售。根据相关规定, 他们应该因生产和销售有毒药品和有害食品而被定罪和处罚。此类案件危害较大,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等人生产、销售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一、二审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不仅追缴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还判处其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的罚金,切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1.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了《关于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通知》,明确告知其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国家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执法人员对杨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对制作销售的包子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杨某制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2019.警方当场在其早餐店内查获并扣押了一桶含铝发酵粉。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判处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含铝泡打粉包子的生产销售看似普遍,消费者偶尔食用也未必会有严重后果。但如果他们长期食用这类食物,铝会附着在体内,无法代谢,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引发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所以,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规范。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公安机关迅速侦查,检察机关坚持以罪论处,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并且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罚金,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不是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就应该依法严惩。
二是此案的处理对规范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警示和示范意义。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督司法职责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结合案例进行法制宣传,防止此类犯罪再次发生。本案中,执法司法机关主动到食品生产销售集中的地方,结合包括本案在内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通过展板、社区讲座等形式解读法律法规,有效震慑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苗头。从近三个月的执法办案反馈来看,事发地区未发现此类犯罪行为,有力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上海李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系上海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2017年9月以来,李某从非正规渠道私下低价购进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仓库管理员、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配送上述中药饮片至各药店公司门店销售。期间,李、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了包装和标签。
2018年2月27日,原上海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制药公司门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三包,随后警方将该门店经理、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制药公司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300余种、用于标注的药品合格证30份,并抓获仓库管理员、被告人齐某春。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据上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上述从某制药公司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该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均为假药。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药品中24种中药饮片的抽查检验,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将李某、丁某春、齐某春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齐某春在试用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联动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中医药领域假药的典型案例。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合力,确保中医药事业良性健康发展。中医药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体系的瑰宝,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推动中医药发展。但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执着于利益,弄虚作假,导致中药市场良莠不齐,必须严厉打击。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查获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意见建议指导侦查取证, 确保了证据的及时固定和收集,为法院后续依法判决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中药饮片领域违法犯罪提供了样本,有助于警示中药经营者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严格按照中医标准鉴别基本假药。中药产品有很多属性,包括“药食同源”产品、纯药甚至有毒产品。检察机关在引导调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中药产品进行分类讨论,明确从实际用途、销售地点、包装特征、宣传等方面准确界定涉案产品为药品,以此判断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经检测,在抽检的24种中药饮片中,14种涉案中药饮片属于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明确了涉案假药的实质危害。
三是对标“四个最严”,强化刑事责任后的社会治理。为体现“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本案刑事判决后,检察机关建议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将李某、齐某春、丁某春列入药品经营“黑名单”。除对涉案单位处以行政罚款外,涉案药店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已全部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彻底杜绝了涉案人员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可能性,充分体现了“四个最严”
(3)江苏海某某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情况
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上售药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品,价廉物美”的宣传,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为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购买了30盒抗血栓药“Polivik”。购买后,张某发现药品包装粗糙,于是将药品送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认定“博力威”为假药后,立即将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波立维”、“立普妥”、“丁可”等9种涉案药品为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进,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发展下线,在全国多地进行微信销售牟利。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医药公司,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所有犯罪单位和犯罪分子都知道自己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仍然公开销售,造成了假药在全国很多地方的蔓延。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受害者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裁判结果
2019年7月9日,海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个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1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拘役,三被告单位并处罚金。判决书宣布,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朱等人在全国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发布消费警示、支付惩罚性赔偿共计238万元。
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表示认罪并服刑,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打确保“一个不放过”。这种情况下,销售假药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查处难度大。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丁可”等药物,基本都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假药进入市场,直接危害患者生命,对社会危害极大。执法和司法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这个案件中。发现涉案线索后,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共同讨论案情,制定侦查方案, 并联合派员调查取证。朱某到案后,根据朱某的交代和网上销售的痕迹,将网络上的涉案嫌疑人一网打尽。同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及时向被害人告知案件进展,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
二是坚持不错不纵,依法准确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运用证据完善指控制度,保证审判效果。首先,综合考虑上游犯罪人的徐、周、于等人的心理状态,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三名被告人意识到,只有认罪才有出路。他们稳定的供述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持,促使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并确认上游犯罪分子购买的药品均为假药。结合缴获毒品的鉴定结论, 确认整个销售链条的药品都是假药。通过下游犯罪分子的聊天记录、物流清单、转账记录、扣押簿等书证,逐一明确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除少数被告人主张少量毒品为其自用外,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相反的抗辩,所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罪,无任何上诉。
三是通过公益诉讼全面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要求,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推进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使销售假药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初步提出惩罚性赔偿,在全国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涉案假药, 所有这些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惩罚性赔偿将纳入消费者福利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抢救赔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护。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的同时发布职业禁止令,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同时,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加强对当地药品市场包括正规药店的监管。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采纳和落实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全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宣传力度。该案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写入2019年7月失信风险预警报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药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帮助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公安部的典型案例
(一)江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系列案件。
1.基本情况
2019年9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集中收网,成功侦破“6.30”系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捣毁犯罪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凉粉10余吨。经查,景德镇市赣兴食品厂等3家工厂在凉粉生产加工过程中,为达到增重、美容、防腐的效果,在包装销售前,使用焦亚硫酸钠溶液浸泡2至3小时,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处理当前局势
已移送起诉(12月12日)。
3.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加强执行衔接,有效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的典型案例。
(二)四川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四川成都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成功侦破成都“8.21”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生产销售假药窝点5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成立所谓的“爱心俱乐部”,以注册医疗科技公司为幌子,收取会员费用并承诺免费医疗、养老,以类似传销的方式迅速发展老年人“会员”。同时,他们在成都等地设立制售假药窝点,大量生产以中草药为原料的药丸、药膏等20余种假药,标称对治疗肿瘤、肝病、肾病等有效。
2.处理当前局势
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传销大规模销售假药坑害老年人的典型案例。
(3)广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在公安部的组织协调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7.0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其原料的“黑工厂”、“黑窝点”2个,缴获有毒有害原料20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设立生产窝点,组织人员研制生产“2-羟丙基去甲达拉非”等有毒有害物质。山东省荣成市郭某某购买上述物质加工成牡蛎蛋白粉等中间产品,南宁某食品公司以牡蛎蛋白粉为原料生产加工“海参牡蛎颗粒”等食品进行销售, 涉案金额超过2.7亿元。
2.处理当前局势
已移送起诉(10月8日)。
3.典型意义
该案是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制售新型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推动出台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突破法律适用瓶颈的典型案例。
四、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例
(一)江苏镇江王等人制售假酒案。
1.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江苏省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城乡结合部一民房内有人制售假酒。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联合查处。专案组以“端窝点、断源头、断网络、抓主犯”为工作目标。经过8个月的艰苦侦查,通过蹲守和侦控技术等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等人。2019年7月8日,专案组对4个大型制假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假酒1600余箱,涉及洋河、国源、五粮液、茅台等10余个品牌,1000余件缴获各类作案工具10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等6人。经查,2016年以来,王等人生产销售涉案假酒约1.2万件(瓶),涉案货值5000余万元。
2.典型意义
一是以案侦办,案件查办扎实深入。本案中,假酒团伙线上联系,线下交易,现金结算。行为隐蔽,反侦察意识很强。该团伙每天大量销售,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开展专项侦查。专案组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固定电子证据、审查扩线、银行查询、定位抓捕等工作。,并查清了制售假酒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和活动地点,从而进一步扎实推进专项案件的查办工作。
二是彻底摸排,消灭整个违法犯罪网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通过线索分析和嫌疑人交代,嫌疑人王等人的假酒包装来自河南、浙江等地。专案组继续开展深入调查,摸清该网酒的具体位置和交易方式,并在时机成熟时集中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打掉该网上生产窝点。同时,积极扩大战果,跟踪摸排,扩大侦查线,追踪踪迹,铲除线下整个销售网络。
三是加强合作,构建立体打假机制。案件侦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配合,共同推进专案侦办;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畅通司法渠道,形成司法共识,确保案件质量;加强政企合作,引入被侵权企业参与案件定性筛选,充分发挥企业第一时间锁定假冒产品的专业手段。从而建立了高效、立体的市场监管打假协作机制。
(二)湖南娄底非法制售假冒坚果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摧毁了一个制售假冒沃龙牌日用坚果黑的工厂,查获原料49箱,杏仁46箱,腰果仁1000余公斤,核桃77箱770公斤,蓝莓47箱,葡萄干47箱,蔓越莓115箱,假冒沃龙牌日用坚果13000余包,并对主要犯罪人员予以拘留。
2.典型意义
案件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危害大。不法分子将加工窝点设置在城乡结合部,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并把货款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线上安排快递公司发货,不直接见面,不直接收货,不直接发货;从原料、外包装的标识到成品的销售,涉案范围波及四川、广东等省市,形成了完整的犯罪网络;加工场所极其简陋,地面脏乱差,工人无相关健康证,危害社会。市场监管部门克服困难,充分利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 共同研究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严厉打击,成功查处案件。
(3)重庆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9月,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以重庆网上销售的涉嫌假冒保健食品为线索,赴福建泉州市,通过异地加工、网络营销、邮件快递等方式,成功摧毁3个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假药的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雪宝”、“金波V8靶向活性肽”等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假冒保健食品(食品)和假药。
2.典型意义
一、此案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联合行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及面广,非法手段独特,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此案的成功查处,有力地展示了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追溯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能力。
二是案件隐蔽,生产销售网络“家庭化”,网点全部通过网络、快递等渠道销售,业务也是单线。生产窝点租用普通民房,生产人员平时吃住在室内,很少外出。原材料采购,成品用小货车运送。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线下蹲守、跟踪相结合,全面掌握案件线索,进而端掉窝点。
第三,案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犯罪团伙是博主的眼睛,用英语或阿拉伯语印刷大量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包装精美,印有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志,宣称纯天然成分。目标厂商如美国辉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仅从产品本身来看,是天然安全的高科技新产品。其实枸橼酸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的药物成分都是非法添加的,副作用大,危害性强。
第四,执行力的联动机制是成功有效的。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成立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联合执法办公室”,民警和市场监管人员分工协作,实行双重管理。本案中,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利用与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打击机制,联合开展网上巡查,掌握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后,及时抽调精干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凭借扎实的业务知识和项目识别的专业技能,对产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进行专业研究和判断。 检测涉案产品27批次,为案件提供专业支持,促进案件快速高效侦办。
动词 (verb的缩写)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典型案例
(一)陕西人任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情况
2015年9月,陕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对陕西百佳医药厨房医药有限公司下属3家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为“当归”的36种中药饮片质量可疑。经核查,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并未生产上述中药饮片。陕西百佳医药厨房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由于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立即启动执行衔接机制。2015年11月,案件移交Xi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并抽调业务骨干予以配合。
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的配合下,查获隐藏在幸福北路79号院内的生产假冒饮片窝点。现场查获大量渭源县标有济仁堂品牌的已包装中药饮片和未加工中药饮片、渭源县标有济仁堂品牌的包装袋及相关资质材料。经查,威远县查获的标示为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系未经批准生产,应按假药处理。
司法机关查明,任某某系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收储供应站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以来,任某某组织任某军、赵某以省药材公司东城收储供应站中药饮片部名义,雇佣张某民、张、任某妮、孙某磊等人在市新城区东站路58号生产中药饮片,冒充刘某梅作为百家药厨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威远县销售的济仁堂牌中药饮片是由某军等人组织他人非法生产购销的。上百家药厨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和省食药监局查处后,任某某、 任某军等人将其生产窝点迁至安幸福北路79号,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济仁堂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
2016年8月,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将公安机关通报的线下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移交相关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已全部处置完毕。
2.裁判结果和处理情况。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八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生产、销售的药品而为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任某某、任某军、赵某、刘某梅、张某民、张、任某妮、孙某磊等8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900万。目前,除孙某磊外,其余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收到司法机关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人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经2019年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讨论,认为司法机关对上述8人追究刑事责任,但药监部门还应依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及为其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予以立案 由原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颁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
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讨论和沟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八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八十一条规定,拟对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典型意义
一是本案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的生动实践,对今后药品执行衔接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也为执行衔接工作提供了可参考的操作模式。这一案件的成功侦破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密切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并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是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或者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实行执行联动,作出刑事判决后告知行政机关, 再由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资质处罚等行政处罚,这几个环节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正是工作方法和实施细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二,加强“执行衔接”,必须提高执法合力。打击制假售药要瞄准重点,注重找案源、查案、办铁案,着力查办大案要案。本案中,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行联动,及时出具确认结论,有效解决了药监部门在打击假药团伙和窝点中单打独斗的困境,也解决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假药案件中缺乏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检验技术支持的困境。这一案件的顺利侦破使各种执行衔接制度的实施成为可能, 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双方对执行衔接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执行衔接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江西楼某某非法经营未注册隐形眼镜案。
1.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4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接到一条网络非法销售化妆品隐形眼镜的线索。经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属于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金额高,销售范围广,非法手段隐蔽性强,危害性大。通过对相关线索的核查,初步认定楼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交易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通知》要求, 线索移交江西省公安厅进一步调查。公安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楼某某抓获。经审讯,楼某对非法交易金额283354元供认不讳。
2.裁判结果和处理情况。
该案被评为全国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优秀案例,入选2017年江西省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局按照查办案件与执行挂钩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和风险控制工作;对非法产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楼某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甘0102初37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典型意义
一是违法行为隐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QQ、微信、微博推广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具有受众广、精准度高、互动性强、支付方便、效果突出的特点。但也存在涉及微信、手机通讯、资金交易等违法交易隐蔽、行政监管难以追溯等突出问题。就本案而言,楼某某从大学时代就开始从事代购活动。他通过做平面广告模特,推广微信和微博,积累了大量粉丝,成为网络名人。卖隐形眼镜的时候,只需要在朋友圈分享就可以了。粉丝往往会因为对偶像的信任而放松警惕。因为朋友圈里的信息对外界是隐藏的, 执法人员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案源线索,给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调查核实难。这是一起利用互联网从事医疗器械非法经营的典型案例。涉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销售,身份隐蔽,经营场所难以确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同时,犯罪嫌疑人楼某某具有一定的反侦察经验,户籍地为南昌,但长期在安徽马鞍山从事网络销售活动,跨区域办案,给执法人员的侦查增加了不少难度。
第三,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推进医疗器械执行衔接。本案是食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件。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在初查过程中,没有因为现有执法手段难以锁定嫌疑人而退缩,而是积极核查现有线索,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达到立案移送标准前,先行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禁毒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加快了案件查处速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 药品稽查人员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涉案产品的鉴定和楼某某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时,本案的办理是将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有益尝试,对促进医疗器械执行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3)湖南李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湖南省涟源市市场监管局整体发力,深入基层农村社区,全面查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线索,打响了一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经过3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查处了李等人在城乡结合部制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假药生产窝点1个,假药销售点2个,缴获中药切片机、粉碎机、制丸机等制假设备, 以及成品、原料、包装材料,以及现场“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非法宣传品。通过熟人介绍,销往湖北、河北等20多个省市。经执法检查,发现涉案假药中非法添加了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马来酸氯苯那敏等化学成分,长期服用会对人体造成精神行为障碍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危害。该案已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2.处理当前局势
目前,湖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此案,对所有涉案原料、半成品、成品进一步核实检测,对所有假药流向和受害者“逐批”跟踪核实,立即查控产品,防止假药继续危害;公安机关向20多个涉案省市发出“集群战役”,确保所有涉案人员受到严厉打击;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对李等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典型意义
第一,没有假药劣药的“小案子”。本案是典型的“小线索牵出大案”。犯罪嫌疑人打着“祖传秘方”的幌子,在“小作坊”非法添加、配制药物,进行“包治百病”的非法宣传。他利用风湿病等常见慢性病患者的急切心理,通过熟人介绍销售,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危害性和违法性。
第二,食品药品安全没有“小事”。案件发生后,湖南省市县三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无缝对接。随即成立了由药监、公安、检察院、法院参与的专案组,并多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三个月内全网侦破此案,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真正达到了“快侦快办、快立快监、严捕严判”的效果。
第三,四个最严不“软”。本案涉案货物价值虽小,但对社会危害极大。各级部门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决从快从重打击,及时扑灭制假售假“第一苗”。涉案人员全部漏网,充分体现了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缝假入牢、高压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第四,社会共治不“漏网”。案件原本来自于药监部门积极发动基层社区群众举报,让监管部门深入社区,精准打击,全网侦破。体现了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了社会共治的“天眼”作用。
相关链接:
中央法治办等部门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