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二手房业主哄抬租金价格。针对此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吁市民理性判断房地产市场信息。记者从二手房中介了解到,在红盘所在的部分区域,部分业主出于攀比心理,挂出与均价相差较大的试水价。此外,一些业主飘忽不定的成交意向经常落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广州市住建局近日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房屋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管理办法》还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平台,实现房屋转让合同网上签约管理;同时将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中心、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对接,各部门依托市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房屋过户信息。一手房交易:不符合预售、现售条件,不变相收取定金。在商品房预售和现售方面,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不得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放号、发贵宾卡等形式向买方收取定金、预付款、电商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房价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子商务费等费用。在网签备案方面,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备案价格销售,不得以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以外的任何名义向购房人收取额外房款。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得网签预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任何机构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也不得通过任何展示活动推介商品房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必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为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符合现售条件的证明;(2)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规划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售价,该建筑是否经营公交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出站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三)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信息公示表;(四)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变电站、公共厕所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汽车客运站、农贸(肉菜)市场、社会停车场等。在建筑司内;(五)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和物业管理模式;(六)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项目周围影响因素的宣传。主要包括:曾经被污染的土地和其他被污染的场所;核电厂、油气库、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场所;高压线、微波通道、无线通信基站等辐射源;道路、桥梁、隧道, 变电站等公共设施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二手房交易:建立信用档案,规范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行为意向。租客在浏览中介网站时要注意房屋信息的编码。《管理办法》指出,委托房屋出售人发布房屋出售信息的,受托人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房屋信息代码。受托人应当在挂牌交易或者终止挂牌出售委托后删除已发布的挂牌信息。《管理办法》专门对交易信息的来源和准确性进行了规范,强调住房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对平台发布的住房交易信息进行管理,不得发布无住房信息编码的房屋,对平台发布的虚假信息应及时删除。今后,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时,还应当制作购房政策告知书,告知交易当事人本市相关房屋交易购房政策,并由交易当事人签字。为防止一房多卖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存量房买卖已办理网上交易手续的,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会自动锁定交易的房源。在房屋解锁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将不再接受该房屋的其他交易操作。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取代管房屋的交易资金。在规范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将其职业行为纳入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范围。如房屋交易信息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车位(车库)租售信息、当事人信息保密等。同时,要求住建部门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获奖情况、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主要处罚措施】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处罚规定。对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发布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按每条信息对发布者处以3000元罚款。对违法预售在建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可按销售房数每套罚款3万元。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摇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付款、电商费等物业费用,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交易商品房套数处以每套3万元罚款。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收取除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以外的费用, 并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交易商品房套数处以每套3万元罚款。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者超过备案销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销售商品房套数处以每套5万元罚款。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者通过认购优惠宣传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0元。【正文】南都+记者郎辉【摄影】南都+记者董【通讯员】隋剑报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