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4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4日消息,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未来”。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此次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反垄断案5起,反不正当竞争案5起。
5起典型反垄断案件中,3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制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4种滥用行为,2起垄断协议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案件涉及医药、殡葬、汽车销售、建材等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五个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回应民生关切,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在“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案、“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商砼合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等案件中,殡葬行业公用企业、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被坚决制止或依法给予全额赔偿,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上述案例可以说明,反垄断司法在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加强规则引导,促进垄断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枸橼酸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首次阐释了被控限制交易行为的市场阻断效果与专利权行使之间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认定和规制不正当高价行为的基本考量;“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试图责令具有排他性地位的公共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巴曲酶”案例 API对拒绝贸易管辖权的异议,进一步明确了拒绝贸易纠纷管辖权连接点的确定标准。上述案件的判决对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
第三,完善衔接机制,突出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明确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效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上述案例对于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的协调统一,推动形成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五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适用、混淆视听、虚假宣传、侵犯技术秘密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既有家用电器、短视频、网络游戏、食品评论等消费领域,也有诊断试剂等高科技领域。该案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大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西门子”假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和假冒搭便车行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获利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足以认定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限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知名度、手段不正当等因素,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支持,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保护。在“光诱导化学发光分析系统常用液体”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 人民法院明确了技术秘密信息与其载体文件的关系,对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继续探索和完善数据保护规则,确保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探索大数据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和边界。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原创数据采集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在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中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新业态、新模式的司法需求,保障了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和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人民法院积极适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发挥裁判的规范示范和引导作用,确保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在“培训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绕过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刷单炒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了影响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虚假宣传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1.“枸橼酸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案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字第1140号【长江医药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长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药制药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紫茳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统称扬子江方)起诉称,其为抗过敏药枸橼酸地氯雷他定片(商品名为“倍雪”)的生产企业。合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枸橼酸氯雷他定的相关专利。长期以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统称为医务工作者)是生产“倍雪”所必需的枸橼酸氯雷他定原料的唯一供应商。医务工作者不仅生产枸橼酸地氯雷他定原料,还生产枸橼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因此,医务工作者和长江方既是涉案原料的供需方,也是涉案制剂的竞争方。医疗工作者利用他们在有关药物市场的优势地位, 限制长江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威胁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的方式迫使长江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长江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了限制交易、不公平高价、搭售、不合理条件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医务工作者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医务人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公平地收取高价,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并判决医务工作者立即停止上述行为,赔偿长江68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务工作者认为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长江一方的诉讼请求;长江方面认为一次审理赔偿金额过低,请求将赔偿金变更为78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医务工作者在我国枸橼酸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由于下游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市场的强烈间接竞争,其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枸橼酸氯雷他定属于医务工作者的专利保护范围,医务工作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长江仅购买涉案专利的原料,是正当行使专利权,由此产生的市场封锁效果不超过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不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的行为。第二, 考虑到提价后的内部收益率以及价格与经济价值的匹配程度,涉案专利原料药的初始价格为促销价格的可能性较大,后续提价可能是促销价格对正常价格的合理调整。仅仅因为价格涨幅明显高于成本涨幅,不足以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医务工作者将案外事项与涉案专利原料的销售进行了明示或暗示的捆绑,难以认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长江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原材料领域的垄断案件,明确了在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虑,被控限制交易行为的市场阻断效应与专利权的行使、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之间的相关性和判断方法,以及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其他基本考虑。本案在妥善处理专利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和保护市场竞争,运用好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效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2.“基本殡葬服务”拒不处理纠纷案--公共企业拒不处理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字第242号【泉州鲤城李生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嬴稷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
【基本案情】泉州鲤城李生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生公司)主要从事殡葬中介服务,其诉讼主张泉州嬴稷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嬴稷公司)是提供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因李生公司举报嬴稷公司违规收费,嬴稷公司拒绝李生公司代表死者亲属申请遗体火化,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行政垄断的规定,请求将嬴稷公司恢复为李生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李生公司没有证明嬴稷公司是《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主体, 并决定驳回李生公司的所有申请。李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嬴稷公司的拒绝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嬴稷公司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李生公司提供的殡葬中介服务是基本殡葬服务的衍生,其殡葬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涉嫌垄断行为发生在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对殡葬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嬴稷公司作为在全州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基本殡葬服务是李生公司开展殡葬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具体服务,李生公司无可替代。嬴稷公司拒绝为李生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李生公司完全被排除在全州市区殡葬中介服务市场之外。 排除、限制了殡葬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死者亲属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拒绝交易。李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殡葬中介服务,与基础殡葬服务商有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来的交易不是强加交易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嬴稷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情况下,恢复李生公司代为申请火化;同时,根据嬴稷公司拒绝交易的性质、程度、情节、持续时间,酌定嬴稷公司应赔偿李生公司损失80,因其拒绝交易而导致的10000元人民币。完全支持李生公司的赔偿要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对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在判断其拒绝交易的反竞争效果时,应当综合判断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本案例探讨了拒绝交易的救济措施和拒绝交易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本案判决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责任确定。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1137号【苗某与SAIC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亿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情况】上海亿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亿隆公司)是SAIC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在上海的经销商之一。2014年,邹从艺龙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通用汽车在2014年经销汽车过程中,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制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垄断协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苗认为,其于2014年从艺龙公司购买涉案车辆时,正值通用公司实施上述纵向垄断协议期间,购买价格也是涉案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垄断价格, 而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涉案垄断行为的侵害。故提起诉讼,要求通用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7500元。艺龙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用汽车公司的最低价格对艺龙公司具有约束力,不足以认定通用汽车公司与艺龙公司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判决驳回了苗的诉讼请求。苗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构成垄断行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主张垄断行为在此基础上成立的,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苗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后,只需证明通用、艺龙是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垄断者,苗受到损害是因为通用、艺龙达成并实施了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垄断行为。根据涉案处罚决定书及现有事实,苗以垄断价格购买涉案车辆。 并且应该认定通用和艺龙共同侵权。本案是消费者作为受害者提起的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为经营者之间界定的非竞争性价格与竞争性价格之间的差额。苗购买涉案车辆时支付的垄断价格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案车辆的市场价格相差12000元,故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苗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消费者就垄断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本案裁判明确了原告在后续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有效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有效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对完善反垄断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4.“商砼合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行舟29号【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情况】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和重庆建电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电公司)是重庆市丰都县仅有的两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019年4月,双方就固定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分配商品混凝土量和销售利润达成协议,随后双方互派人员到对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2019年10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都公司、建电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展开调查,认定两家公司固定销售价格、瓜分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并对江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案处理建电公司)处以上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12149260.88元。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典型类型,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如果约定了价格变动的幅度,用标准的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未经协议双方同意不得改变价格,也属于“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约定分割市场份额、销售目标、销售收入、销售利润,也构成“分割销售市场”。江都公司与建电公司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的协议,并付诸实施,直接导致该地区无价格竞争,明显具有排除最高限价竞争的效果。对被告江都公司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确,程序合法, 处罚结果符合过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分析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细化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5.对巴曲酶API拒绝贸易纠纷管辖权的异议-拒绝贸易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案例编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第1136号J.73民初【北京托比希制药有限公司与先声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先声列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北京托比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比希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托比希公司是我国唯一具备巴曲酶注射液生产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先声药业公司)在我国巴曲酶浓缩原料(以下简称巴曲酶原料)销售市场占有100%的份额。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先声集团、江苏先声公司拒绝与托比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此后,江苏先声公司于2022年与托比希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拒绝履行, 导致Tobixi公司自2022年4月起处于停产状态。托比希公司要求鲜生集团公司、江苏鲜生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托比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亿元。先声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拒绝交易是在北京实施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托比希公司的住所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拒绝交易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拒绝交易的直接结果发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先声集团公司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销售原料,导致下游制剂企业因无原料供应而停产。可以看出,本案中涉嫌拒绝交易的直接结果是托比希公司作为下游制剂企业因为没有原料药而停产,而托比希公司的生产厂位于北京, 所以托比希公司因涉嫌拒绝交易而遭受的直接侵权结果在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先声集团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先声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垄断行为损害了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合法利益。本案中,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连接点由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对拒绝交易垄断案件的管辖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6.“西门子”假冒与混淆纠纷案——假冒与混淆行为的认定
【案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第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齐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威创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情况】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西门子”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专有,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西门子和西门子中国的品牌名称“西门子”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宁波齐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帅公司)在其洗衣机产品、产品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标识;昆山新威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创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销售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西门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以齐帅公司和新伟创公司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和合理费用16.3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齐帅公司、新伟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全力支持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齐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齐帅公司在洗衣机机体、商品包装和宣传活动上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齐帅公司在诉讼中拒绝提供与侵权相关的财务资料,一审法院以媒体报道录音作为计算销售总额的依据,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比例,进而确定赔偿金额。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侵权损益,但足以认定齐帅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明显超过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最高赔偿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到西门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公司的知名企业名称,齐帅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和侵权持续时间,并考虑到洗衣机产品的利润率,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其品牌名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侵权利润和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细化了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本案判决对混淆行为的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7.“光诱导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1889号【科美博洋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程某、成都爱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
【基本情况】柯美博洋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是“光诱导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的技术秘密所有人。博洋公司一名原工程师离职后进入成都爱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星公司),将前述技术秘密泄露给爱星公司。爱兴公司利用上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出售。博阳公司在本案中以程某、爱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其技术秘密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爱星公司停止侵犯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博洋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00元。程某、爱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范、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为了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的基础上,对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其技术秘密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该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从其技术资料和其他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 应当允许其秘密信息与现有技术和常识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保护技术方案。权利人从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取的技术方案,只要不是广为公众所知且容易被公众获取的,均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博洋公司主张将八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经检验,颗粒CV值、粒度等技术信息记录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博洋公司可以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和常识,对上述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总结和提炼,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侵犯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在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查明技术秘密的内容。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权利人主张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在不为公众所知的众多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合理概括、总结、提炼的技术方案。该案判决对于合理分配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有效完善对技术秘密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第1011号北京73民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情况】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Tik Tok APP。未经许可,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从Tik Tok APP获取视频文件5万余份、用户信息1万余条、评论127条,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涉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博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构成了Tik Tok平台的数据集。数据集以非原创的方式呈现,内容可以独立检索,具有独立的价值。微播公司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合法运营的方式对Tik Tok平台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在内的非原创性数据集合。这种数据集的规模聚合效应可以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原创数据集形成的竞争利益,在《著作权法》或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法中没有规定, 而且应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主要运营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并承载Tik Tok APP中非原创数据集的实质性内容,抢夺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控行为造成的损害远大于消费者和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例。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数据产业和数据交易的发展,企业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讨并明确了非原创数据集的法律性质,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保护了平台经营者在收集、存储、处理、传输数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积极探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数据利用。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第13290号胡0115民初【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贝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情况】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游戏为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协议要求实名注册系统注册,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训练、游戏等商业用途。游戏设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只能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佛山市南海北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盛公司)运营“代理培训APP”,以“送单返现金”的方式,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游戏代理培训交易 并建立一个特殊的区域,从中获取利益。接单员可以用虚假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也可以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绕过“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赚取费用。“代练帮APP”通过“保证金”保证交易,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入。腾讯成都公司、深圳腾讯公司在本案中以北盛公司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者荣耀》游戏中设置了“ELO分级制”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估竞技水平,吸引和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利益,其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游戏贯彻国家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游戏成瘾的要求,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声誉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北盛公司通过“代练帮APP”组织开展商业代练服务,导致实名注册制度和涉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失效,阻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绕过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实名注册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引发相关公众对企业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的质疑。此外,被控行为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同等级的对手和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游戏体验,增加了未成年玩家沉迷游戏的风险,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北盛公司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8.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利用网络游戏商业惯例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实践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基于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公平性,认定绕过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有利于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游戏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保护通过公平、诚信、守法经营形成的竞争优势的司法导向。
10.“刷单炒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例编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上海含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情况】上海含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桃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家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论、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资讯和交易平台。平台评论规则要求用户在发布信息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吴经营的食为鲜(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食为鲜公司)是一家运营公司,通过刷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的经营者快速提高评分和星级,从而获取平台流量。含桃公司在本案中以食为先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公司被注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户点评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真正优势,点评数据是含桃公司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含桃公司对基于真实消费评估产生的平台数据及其衍生的商业价值享有合法权益。十味鲜公司以虚假交易、“刷赞炒信”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快速提高经营者在大众点评平台内的排名和星级,违反平台评价规则,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判令吴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788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互联网环境下打击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电子商务领域,以“刷单信”等方式虚构交易额、交易量、用户好评,不正当寻求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的现象较为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以“刷好评、炒信”等方式帮助平台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引导和促进平台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平台经济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责任编辑:刘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