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2023-10-09 290
核心提示:2022年4月27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根据检察建议进行全面整改,并向辖区内食品销售者发放《天府新区食品盲盒规范经营及食品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提示》1000余份,明确了食品盲盒合规管理要点。针对农村持续存在的水体黑臭等影响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污染问题,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严重破坏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保障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晓杰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案。

  2.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滨湖港黑臭水体整改。

  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饮用水菌群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虎跳门水道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5.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高、王某成等人诈骗案。

  6.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垦监管职责案。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院分院诉吴某某等14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案。

  8.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四川自贸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督促整改盲盒食品安全隐患。

  1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医疗机构非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晓杰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案。

  [关键词:]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终结

  【要点】

  针对农村持续存在的水体黑臭等影响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污染问题,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晓杰镇杜桥村、八大集村等多处沟渠内随意倾倒大量农家肥、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水体散发刺鼻气味,严重影响当地生活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损害了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上区院)发现吴晓杰镇铁路桥沟、八大鸡沟等5000米长的沟渠存在水污染问题,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侦查。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巡查和快速检测,发现一个面积约8亩的养殖场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铁路桥沟,其他沟渠、池塘存在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等面源污染问题。水体中氨氮26.1mg/L,化学需氧量122.6mg/L,溶解氧0.6mg/L,氧化还原电位-202mv,为黑臭水体,损害公共利益。

  2021年9月15日,淮上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五条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向淮上区吴晓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晓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属地环境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相关沟渠水污染,改善人居环境。2021年11月10日,吴晓杰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对涉案沟渠进行全面清淤和垃圾清运,加强农民政策法规宣传,禁止随意倾倒粪便和垃圾; 建立常态化检查制度,加大对污染人居环境的排查整治力度。

  淮上区医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涉事养殖场牲畜粪坑溢出后仍直接排入铁路桥沟渠,气味刺鼻;八大集村沟渠只进行了部分整治,其余水体仍散落着垃圾,散发着恶臭。吴晓杰镇政府未能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经指定管辖,淮上区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吴晓杰镇政府继续履行本案水污染治理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晓杰镇政府积极履行职责, 筹集1000多万元对所辖铁路桥沟等水体进行清淤、消毒、护岸改造等综合整治,依法关闭涉案养殖场,明确村沟塘村级河长,压实河长巡查管理责任。淮上区法院跟踪调查,确认涉案的几条沟渠水质已达到地表水标准。

  鉴于吴晓杰镇政府已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裁定终结本案。

  [典型含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利。检察机关基于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通过无人机巡查、快速检测等手段查明水污染案件事实,以诉前检察建议、诉讼等方式全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使当地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整治,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这一案例也丰富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方式。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除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终结案件。

  2.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滨湖港黑臭水体整改。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长江保护黑臭水体治理达标

  【要点】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准确把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综合绩效标准,跟踪监督整改措施和效果。经调查,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解决的,可以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基本情况]

  滨湖港位于湖北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又称滨湖港航道,是符头湖流域干河的三级支流。多年来,滨湖港中下游水体呈黑色,散发刺鼻气味,蚊蝇滋生,水面上经常漂浮大量垃圾。与滨湖港相连的集水沟里的水也是灰黑色的,生活垃圾和绿藻漂浮在沟里,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据测算,通过滨湖港排入斧湖的总磷约占斧湖外部磷输入的1/5,这是斧湖总磷超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1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院)在跟踪督办2018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相关问题线索整改工作时,发现了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2017年,滨湖港黑臭水体治理被列入“咸宁市干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滨湖港治理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2019年4月竣工验收,基本消除了黑臭。但由于滨湖港上游雨污合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水体再次变黑发臭。2021年8月16日, 咸宁市立医院一纸诉状将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告上法庭。咸宁市医院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发现,滨湖港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城市雨污管网不完善,大量城市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水直接排入滨湖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三预案,咸宁市医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和8月27日向咸宁市住建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咸宁市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湖滨港区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督促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管,推动滨湖港各项整治方案按时保质实施,消除滨湖港水污染。

  咸宁市住建局2021年10月19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内源治理、生态补水等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建设,努力改善滨湖港水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已加密滨湖港水质监测频次,每周进行断面水质监测,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底前,咸宁住建局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对涉水范围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启动生态过滤器项目,2023年3月正式验收。到目前为止, 所有处理项目均已投入使用。根据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水质监测数据分析,滨湖港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平均值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水质总体持续改善。咸宁市法院跟踪监督整改,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涉案公益损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故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终结本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检察机关主动从环保督察线索中发现黑臭水体治理中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持续跟踪督办,推动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终结案件的条件,继续跟踪调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环境污染这一“顽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确保整改落实。本案的整改方案也为老城区雨污截污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饮用水菌群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农村饮水安全协同履约源头治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要点】

  针对农村饮用水菌群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查明导致水质不达标的原因后,综合运用圆桌会议、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整治工作,助推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建设,实现源头控制。

  [基本情况]

  江西省樟树市娄婧镇大路村地理位置偏远,当地村民的日常饮用水主要来自各家各户的井水。该村附近的大型养猪场长期直排污水,相邻的七里水库存在粪水养鱼现象,造成地下水污染,给农村饮水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饮用水污染问题已有多年,但相关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1年7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樟树市院)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线索后,依法立案侦查。经樟树市卫生健康委采样检测,发现娄婧镇大路村井水水质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GB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果相关菌群超标,可能存在肠道致病菌、寄生虫等病原体的风险。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走访、依法查阅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污染源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位于大路村的某畜牧公司娄婧养猪场 (以下简称娄婧养猪场)成立于2013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七里水库,长期用粪水在水库养鱼。水库水样和直排废水中COD、氨氮、总磷均超标。由于大路村的水源属于浅层地下水,受污染的水库水流经村庄,渗入土壤和地下水,影响了农村水源环境。2018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检测出大路村地下水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但仅不定期将漂白粉片投入水井进行消毒灭菌。自2021年5月以来, 伊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对娄婧养猪场的生产污水进行了厌氧处理,但效果甚微。

  2021年9月6日,樟树市医院邀请樟树市生猪养殖及水库污染整治办公室(简称生猪整治办)、樟树市水利局、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娄婧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和NPC人大代表召开圆桌会议,分析大路村饮用水卫生隐患,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管难点。同年10月19日,樟树市医院分别向伊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樟树市水利局、娄婧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伊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对大路村地下水补给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责令娄婧养猪场停止排污; 建议樟树市水利局和娄婧镇人民政府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樟树市政府明确,由生猪整治办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形成整治方案。伊春樟树生态环境局和娄婧镇人民政府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并责令娄婧养猪场停止排放过量废水,升级环保设施。娄婧养猪场立即投入190多万元对固液分离设备进行大修,升级生化系统,增加防涝设备,增加氧化塘工艺,确保养殖区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全部达标排放。楼镇镇政府对七里水库进行了集中检查, 禁止用粪便养鱼,积极宣传引导村民对地下饮用水进行消毒灭菌。针对大路村分散供水的情况,樟树市水利局决定采用新的集中供水工程,彻底解决村民的饮水问题。在樟树市政府的支持下,水利部门筹集50多万元延长供水管网,2021年底自来水将到达该村。

  2021年12月,樟树市卫健委对该村地下水水质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2022年1月,樟树市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和村民代表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大路村的水管已经全部铺设完毕,村民们已经开始喝上干净的自来水。镇政府还组织对全镇15个村和1个居委会进行了供水一体化改造,确保村民饮水安全。因涉案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被侵害的公益得到有效保护,樟树市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群众健康,是巩固扶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找出问题症结,找准监管主体,通过圆桌会议明确行政机关各自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规范排污和养殖,推动水利部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有助于农村供水水质在区域内实现稳定达标,有效根除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隐患。

  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虎跳门水道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跨市倾倒固体废物数字技术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力。

  【要点】

  针对固体废物跨市非法转运、倾倒导致受损农用地难以及时修复,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持续跟踪监督,确保土地复垦整治效果。

  [基本情况]

  珠海市斗门区“永业围岛”非法占用农用地、倾倒固体废物案,是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一条线索。该岛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口虎跳门水道珠江门交界处,斗门区南门泵站二级水源保护区内。2021年3月以来,简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外地将废土、砂石等固体废物运至“永业围岛”,严重破坏了岛上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污染了水源。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1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上述线索移交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珠海市院)。经研判,珠海市立医院采取“市级医院统筹指导,属地基层医院立案”一体化办案模式,将线索移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斗门区医院)。

  2021年10月27日,斗门区法院立案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河道巡查调查、海岛走访、无人机航拍、数字卫星遥感监测等方式,查明简等人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临时码头、洗沙倾倒固体废弃物等多项违法行为。由于地理位置特殊,交通不便,该岛成为职能部门的监管盲区。经第三方鉴定,“永业岛”非法占用农用地107.387万平方米,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10万余吨。因为所涉及的农业用地被沙砾物体如外来固体废物所覆盖, 原有的土地排灌系统遭到破坏,种植功能完全丧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初,鉴于该案尚未进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周期较长,被破坏的农用地难以得到及时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斗门区医院积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与简等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商工作。经协商,建等人承诺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第三方复垦方案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治复垦。

  至2021年12月初,建等人未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承诺,涉案土地的生态修复、整治和复垦尚未进行。为防止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2021年12月6日,斗门区法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自然资源部门、地方政府、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简等人的违法行为,加快生态修复和耕地复垦工作。有关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促使简等人支付急救等费用125万元。 并且还按照第三方复垦方案规定的修复费用,筹集250多万元进行整治复垦。目前,375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用于“永业外岛”生态修复和农业土地复垦。岛上所有违章建筑、机械设备和非法码头已被清理和拆除,1,073,87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已恢复功能,10多万吨固体废物已被清理。

  2022年4月29日,斗门区法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助理特邀检察官担任听证员,召开“永业围岛”整治填海工程验收后续监督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所有行政机关仍需持续监督,以确保整改的有效性。2022年6月2日,在听证人员见证下,填海工程验收专家组赴该岛实地考察。经实地考察和查阅验收资料,确定岛上农用地符合种植基本标准,验收报告通过,但涉案土地仍较为贫瘠,需要施肥改良土壤; 复绿树木生长情况还需进一步跟踪观察等意见,建议继续跟踪督导。斗门区医院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建等人继续进行土壤改良等修复工作。

  2023年6月,经自然资源部和有关专家确认,补植树木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90%以上,土壤肥力和排水能力明显提高,复垦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因涉案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受损公益得到保护,斗门区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针对固体废物跨市非法转运、倾倒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卫星遥感技术获取证据和确凿证据,精准制定检察建议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积极履职,以“检察公开听证+全程”持续跟进整改绿化工作,将昔日的“固废孤岛”蝶变成为有效治理的“示范岛”。

  5.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高、王某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处置民事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

  【要点】

  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启动了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由于证明标准和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并不完全相同,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公共利益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情况]

  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高、张某莲、高某佳等3人明知王某成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委托其非法购买51辆机动车用于维修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王某成等人将收购的废机油分别运至济南、德州辖区内的6个县(区),存放在自制油罐中。他们在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废机油的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0月,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齐河县医院)查明,王某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公共利益。2022年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进行调查。因该案污染现场涉及济南市、德州市多个县(区),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州市院)根据黄河流域(山东)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与济南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指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 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储罐的污染范围和程度,以及生态环境修复和服务功能损失所需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经鉴定,废机油属于具有有毒、易燃特性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70余万元。

  本案中,51名非法销售废机油的个体工商户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齐河县法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齐河县院认为,51户个体工商户虽未被起诉,但在明知王某成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对造成的公益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年2月23日,齐河县院对非法委托收购废机油的高等3人、非法收购废机油的王某成等1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及51名个体工商户,要求上述人员对购买、销售、运输、储存、处置废机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等17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年4月12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各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中,高等3人各支付203030元,王某成等12人在13000元至47500元范围内支付相应赔偿金额,51名个体工商户在13000元至18000元范围内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同一天, 被告与生态环境修复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将170万元全部支付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代管账户。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场地有序整治,2023年4月19日,德州市医院、齐河县医院组织召开了整治方案内容听证会。同年4月28日,德州市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专家咨询会,邀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参加。在征求专家意见后,最终明确除济南某污染地块因拆迁无法原位恢复外,其他污染场地均通过原位修复恢复至生态原貌。此外,对于无法直接修复的环境功能损失,在修复示范基地通过补植绿化等方式进行替代修复,恢复受损环境。

  修复过程中,德州市医院和济南市检察院邀请了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公益诉讼志愿者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截至目前,检察机关跟踪监督查明,修复工作已经完成,各项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含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跨区域案件,具有环境污染严重、共同侵权人多、环境修复地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域协作优势,横向联动,整体推进。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刑事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效落实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赔偿”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对被破坏的环境直接修复有困难的,在修复示范基地通过补植绿化等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从而使被破坏的环境的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修复。

  6.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垦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土地资源保护,恢复原状,农业土地复垦

  【要点】

  针对严重破坏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实现农用地综合复垦。

  [基本情况]

  青莲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北廓镇付家庄村旁的农用地作为工程取土场进行取土。项目建设后,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复垦义务的。村委会将涉案土地租赁给日照市某物流公司建设厂房存放木材等货物,造成130多亩农业用地种植条件严重受损。兰山国土局(2019年1月机构改革后为兰山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山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岚山学院走访了村委会、青连铁路项目部、日照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了解铁路工程建设取土及项目完成后复垦方案的情况。通过无人机勘测和实地查看,了解涉案土地现状。经查明,2016年3月,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日照市国土部门作出《临时用地批准书》,批准将日照市岚山区北廓镇付家庄村一侧土地用于青莲铁路项目取土场。在使用期到期后, 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及时复垦验收,返还给恢复单位。期满后,复垦义务人未进行复垦的。2020年1月,村委会与日照市某物流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10年。该物流公司在所涉及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座厂房,用于储存木材和其他货物。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兰山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不复垦土地的违法行为未予查处,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14日,蓝山书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及时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恢复原状;土地复垦义务人逾期不复垦,或者整改后复垦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我局依法代为组织复垦。区自然资源局尚未书面回复兰山区医院。

  2021年7月19日,兰山所后续调查发现,涉案现场非法占用土地情况依然存在,被占用和损毁的农用地尚未复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

  2021年10月19日,岚山区所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复垦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依法查处北廓镇付家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局积极督促复垦义务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责令日照市某物流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区自然资源局加强了对临时用地的监管,加强了对签订协议和足额收取复垦保证金的监管,建立健全了临时用地审批后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2021年12月,复垦义务人按照耕地标准,通过增加覆土厚度、翻耕土地, 维护田间道路,清理田间石块。

  2022年4月13日,兰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自然资源局充分认可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11日,蓝山书院就本案填海造地效果举行公开听证会。涉案非法占用土地已整改完毕,涉案损毁农用地已全部收回。因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2022年5月16日,兰山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典型含义]

  针对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复垦土地、物流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后仍未解决问题的,将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中确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体现司法价值导向,切实加强农地资源保护。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院分院诉吴某某等14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对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

  对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在非法猎捕、收购等环节的共同侵权责任,实现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和对受损公共利益的一体化保护。

  [基本情况]

  2019年5月,吴某某、王某华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购买的百灵鸟雏被他人非法猎捕的情况下,将3364只百灵鸟雏卖给河南、山东等地的王某国、孟某某、李某某,造成2208只百灵鸟雏死亡或离开草原。其中购买齐等8人非法猎捕的百灵鸟雏181只,李某波驾驶车辆帮助运输1357只。

  [调查和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分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检察院分院)在办理吴某某、王某华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获案件中,发现了这一线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认为,云雀与草原有着密切的生态链关系。吴某某、王某华等14人非法猎捕、买卖、运输百灵鸟,致使百灵鸟脱离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百灵鸟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3月3日,他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查。

  2020年5月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某、王某华等人刑罚。2020年5月28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发布Justice.com公告,公告期届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经张家口丁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百灵鸟雏鸟为蒙古百灵鸟,每只价值1000元,2208只百灵鸟雏鸟死亡或离开草原,共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220.8万元。经评估,每只蒙古百灵鸟雏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为107.025元,吴某某等人非法猎捕出售的3364只百灵鸟雏鸟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为36.01万元。

  2021年4月19日,锡林郭勒盟检察院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王某华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齐某等12人在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云雀的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某、王某华、齐某等14人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2022年6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百灵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锡林郭勒盟常年禁止狩猎。每年5-6月是百灵鸟雏鸟的繁殖期,也是百灵鸟种群繁殖的重要季节。吴某某、王某华等14人非法猎捕、买卖、运输云雀,人为造成草原上云雀数量少,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王某华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齐某等12人非法狩猎, 购买和运输百灵鸟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名被告人在锡林郭勒盟团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

  [典型含义]

  野生动物不仅是国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涉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他们在追究违法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责任的同时,明确各自范围内各环节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有效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产业链,最大限度发挥野生动物资源的司法保护效果。

  8.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老年人权益。

  【要点】

  针对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利用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情况]

  2021年下半年,石家庄部分门店经营者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免费领取鸡蛋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违法使用疾病治疗术语,夸大产品功能,诱导欺骗老年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1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医院)发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长安区丰收路、新华区太华街部分门店以组织老年人观看健康讲座、免费领取鸡蛋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存在违规使用疾病治疗术语、夸大产品功能等问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2021年8月13日,石家庄市院立案调查,依法对门店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取证,对涉案产品信息进行审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信息是否与备案一致,商品包装信息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对虚假宣传、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进行论证。发现相关经营主体存在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监督管理。

  2021年8月17日,石家庄市立医院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涉案经营者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通过会员、俱乐部等以会议、讲座、专家门诊等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整改;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将普通食品作为特殊食品销售,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一是对检察建议中提到的14家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关停4家,责令经营不规范的门店立即整改。二是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集中执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者无证、超范围经营,以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2021年10月,石家庄市立医院开展“回头看”,发现全市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涉及问题得到整改。2021年10月30日, 石家庄市法院作出了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随着我国老年人越来越多,“保健品坑老”现象时有发生,通过“送礼”“打亲情牌”误导消费,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确认违法、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以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综合治理活动,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共同保护老年人“养老钱”。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优化现场食堂食品安全听证审批

  【要点】

  由于很多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很多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履行职责,从而督促建筑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安全。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多个铁路、公路、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工地食堂为建筑工人提供有偿用餐服务。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人没有获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已经过期,没有食品安全管理员,采购的食品和原料没有经过检验,食品加工区很脏,这些现象很普遍。这些食堂有的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纳入行政监管。存在存放和使用过期食品、调料,不按规定保存食品样品的情况,危害施工人员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1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时发现了此案线索,经初查查明,新昌县在建的12个工程项目共有18个工地食堂,施工企业通过自营人员为近3000名建筑工人提供用餐服务。服务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未落实取得食品来源证明和票证的要求、100人以上食堂未保存食品样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存放和使用过期食品、调料不符合食品经营安全标准等问题。其中,5家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及3家食堂存放使用过期食品和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021年9月1日,新昌县医院分别对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新昌县医院调查,由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很多工地食堂没有纳入行政监管。由于部分工地食堂地处偏远山区,无法确定具体经营地址,施工企业难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长期无证经营。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新昌县医院积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2021年9月3日, 邀请人民监督员、CPPCC委员、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和众多建筑企业、建筑工人代表举行公开听证会,就如何优化建筑工地食堂管理审批程序、增强建筑企业和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责任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基于听证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新昌县医院认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局, 作为建筑工地食堂集中用餐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的责任,并向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公开公告和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8家工地食堂加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建议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食品管理服务人员的宣传教育, 提高建筑工地食堂施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增强行政监管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被监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县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联合整改。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3起,责令4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工地食堂停止经营,责令饭菜由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对具体地址不明确的偏远工地食堂,依法简化地址证明材料,以项目施工许可证为注册经营场所。对经责令整改后符合开业条件的5家工地食堂,按照《一地一证”,其余工地食堂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整改到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开设建筑工地食堂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组织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共同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监督、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堵塞行政监督漏洞, 为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021年11月,新昌县医院跟踪督导整改,走访了涉案工地食堂和部分新开工地食堂,确认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人员就餐环境明显改善,相关问题已按要求整改。新昌县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建筑工人是城市化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建筑工地食堂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就餐场所,具有经营时间短、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强等特点,容易成为行政监管盲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公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帮助简化和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审批程序,推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源头管理,切实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10.四川自贸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督促整改盲盒食品安全隐患。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盲盒、食品安全、食品经营新业态、消费者知情权

  【要点】

  鉴于盲盒食品销售中未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盲盒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盲盒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基本情况]

  位于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的一家食品店,在某外卖网络平台上经营销售“幸运盲盒”,里面装着麻花、素肉、小玩具等小包装。但盲盒包装的细节和电商平台的销售界面,并没有对盲盒内的食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重要信息进行任何说明或提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2年3月1日,四川自贸试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检察院)经初查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涉案实体店、网络外卖平台销售的食品盲盒、外包装、产品详情、销量、消费者评论等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所售食品盲盒未标注食品成分、保质期等信息,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食用变质食品并接触过敏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2年3月1日,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座谈会,组织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成都市CPPCC会员、专家学者论证规范食品盲盒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规范管理措施。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食品盲盒操作有待规范,销售中未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2年3月7日,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求相关食品盲盒经营者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整改,约谈涉案门店负责人,拆除违法食品盲盒;2022年3月10日,开展食品盲盒专项检查。此外,还发现3家企业存在食品盲盒包装标签不合规、销售临期产品等问题。他们立即责令商家整改,并宣传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2年4月27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根据检察建议进行全面整改,并向辖区内食品销售者发放《天府新区食品盲盒规范经营及食品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提示》1000余份,明确了食品盲盒合规管理要点。截至2022年5月,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多次跟踪督办,确认涉案店铺已全部拆除违法食品盲盒,涉案问题已整改完毕,故于5月20日作出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食品盲盒作为一种新型的食品经营模式,受到消费者追捧,也容易成为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前发挥督促检察建议作用,解决食品盲盒销售违反商品信息公开法定义务、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他们注重规范引导和社会自治,以督促盲盒经营者遵纪守法、自律诚信经营,保护人民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医疗机构非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违法中药制剂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要点】

  办理公益诉讼需要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协助。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及中药方剂、制剂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助理检察官参与办案、咨询专家学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侦查能力。

  [基本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某专科医院(以下简称专科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固定处方提前煎煮中药。该院医生为患者开具“一人一方”中药后,药师未按医生开具的处方配药,而是将上述中药药液交付患者服用,造成处方与制剂所含中药不一致,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危害不特定患者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202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溪区医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认为某专科医院的行为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故于3月22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梁溪区法院全面启动侦查程序,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助理检察官,开展询问、勘验、调查工作。兼职检察官助理应当与检察官共同调取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名单和资格证书、中药供应商相关资质等证据;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并就中医药的有关行政法规及特殊问题,征询专业人士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梁溪区医院鉴于“中药水”、“固定处方单”、“等案件关键证据”的事实,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中药饮片处方标志”容易被破坏。

  针对某专科医院的行为,医疗机构是否无证配制中药制剂或代其煎服中药,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进行了公开听证,并邀请省专业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溪稽查分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员在检察机关出示证据的基础上,对医院是否有制剂许可证、涉案中药的生产工艺和保存、熬制中药的固定处方来源、中药的处方以及在药店的取药过程发表了意见。通过集中评估, 一致认为专科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机构无证配制中药,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损害公共利益。

  随后,梁溪区医院就该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销售中药制剂、未按规定调整处方药等违法事实应由哪个机关监管的问题,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诉前协商,并结合法律法规、最终方案及权力清单、专家意见等,,明确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监管责任,区卫生健康委对处方、调剂、储存的监管责任。

  2022年5月5日,梁溪区医院分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专科医院非法配制中药制剂和药师非法调配处方药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2022年7月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给检察机关回信,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同年8月9日,区卫生健康委对药师不按规定调配处方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专科医院无证配制中药制剂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966.02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1日,梁溪区医院跟进调查,确认某专科医院已停止非法配制中药制剂,中药制剂已全部改为对外采购。同时,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以案件存在的问题整改为契机,对梁溪区62家涉事机构开展常态化联合专项监督执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12起,规范了中医诊疗和中药制剂配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涉案问题得到整改,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梁溪区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处方与所配药品应当相匹配,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药品安全等专业性公益诉讼案件中,综合运用邀请行政工作人员担任助理检察官、咨询行政机关协助、提供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有利于提高调查取证能力,确保准确监管。

  12.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风电噪声新能源产业

  【要点】

  新能源发电企业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基本情况]

  2017年,苏州某风力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在南通如东农业开发区建设风电场项目。该项目位于S221省道沿线,12台风力发电机分布在如东县下辖的两个镇。其中,位于某镇周边渔村的5台风力发电机位于村民生活区附近。2022年9月,风机建成投产。5台风力发电机24小时运转,产生的噪音长期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在夜间,严重影响周围村民的睡眠质量,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如东县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平台已接到多起该地区风机噪声污染投诉。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组织村民与苏州某风力科技公司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

  【调查和监督职责的履行】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如东县医院)在如东县治理大数据中心的帮助下,汇总了近年来各平台的噪声举报数据,发现了这条线索。通过现场走访发现,某镇周边一渔村风电运行噪声污染持续时间较长,群众反映强烈。2023年4月13日,如东县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

  案件受理后,如东县医院配合南通如东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现场勘查。为保证噪声强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参考性,对不同风速下的室内外噪声进行了多次、多时段、多点位的监测和记录,监测风机运行噪声白天和夜间的等效声级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晚上风扇产生的噪音特别明显,让村民难以入眠。风机机组24小时产生噪音,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如东县医院与南通市如东区生态环境局召开了圆桌会议。 当地镇政府和玉环村村委会深入了解风机噪声的成因和影响因素。

  根据现场调查、噪声监测报告等证据,确认苏州某风力科技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风机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已严重干扰周边村民正常生活,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5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如东县医院向当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噪声污染监管,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和减少噪声污染,改善其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

  当地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整改,督促苏州某风力科技公司为风机周边27户村民安装双层隔音玻璃,减少噪声输入;对风机和叶片进行全面检查和技术改进,通过定期清洁和润滑将噪音降至最低;在晚上9: 00到第二天早上6: 00期间,将风机的运行功率降低到800 kWh以下,并控制风机的噪声输出。

  如东县院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整改效果进行了跟踪调查。根据不同的监测条件,在风机周围布置了多个噪声监测点,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村民住宅安装隔音玻璃完成后,如东县医院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正在“造福大众”的志愿者 和来自全国各地渔村的村民代表就整改进展发表意见。各方都认可当地镇政府督促风电企业整改噪声污染的做法。涉案问题得到整改,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如东县法院于当日作出终结该案的决定。

  [典型含义]

  以风电为代表的清洁能源的建设有助于当地的能源转化和经济发展,但其伴随的噪声污染影响了人们良好生活环境的建设。检察机关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召开圆桌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持续跟踪监督整改等方式,有效解决了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

  (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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