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2023-10-08 480
核心提示: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抄袭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敲诈勒索、买卖账号等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的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强调,


  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法律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实施以来,对依法规范公众账号信息传播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特点。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共有23条规定,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体责任,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管理、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用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条例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注册运营公众账号,制作发布高质量的政务和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类管理、生态治理、版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完善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查、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预警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流程管理,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强化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合规管理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抄袭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敲诈勒索、买卖账号等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和从事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家网信部负责监管、 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导向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 生产和发布高质量的政府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提升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 并提供充分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总监岗位,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 生态治理、应急响应、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的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公共账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立公众账号分类登记、分类制作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公众账号信息内容制作质量、信息传播能力、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公众账号及内容制作、账号运营的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上线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第八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基于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提高认证准确性。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或者冒用组织或者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用户,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如发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特别是使用或关联党政机关名称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社会知名人士擅自发布的,应当暂停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发现相关登记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已被依法关闭的公众账号以同一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于与之关联度高的注册账号名称,还需要核实账号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服务资质。第九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申请注册从事经济、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其专业背景。 教育、医疗和司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实后的公众账号进行标识,并公示内容制作类别、经营单位名称、注册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根据用户的不同学科性质, 以便于社会监督和查询。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查检查制度,及时核查生产经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的公众账号数量设定合理上限。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还应当对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 业务范围和信用评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为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提供服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完善技术手段,防范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超限注册、恶意注册、虚假注册等非法注册行为。第十一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禁止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非法转让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将公众账号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用户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核实, 并公示科目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转移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公众账号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停止账号运营,可以向平台申请暂停或终止使用。平台应根据服务协议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号、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等数据造假。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的关注机制,完善技术手段, 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众账号订阅数量的异常变化。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变相方式订阅其他用户的公众账号。第十三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并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发现、追查、甄别、辟谣、消除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的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经营者在内容供应、账号推广等方面合作时,应当规范电子商务销售管理, 广告、知识付费、用户奖励等经营活动,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进行商业欺诈和商业诋毁等。,防止非法操作。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原创信息内容的版权保护,防止盗版侵权。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预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第三章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第十五条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用户主体性质、注册地、经营地、内容生产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按照平台分类管理规则注册公众账号时, 机构和用户还应注明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按照公众账号注册的内容生产类别从事相关行业的信息内容生产和发布。第十六条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活动。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的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引导, 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优质的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维护公众账号良好的社会形象。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账号运营、内容供应等合作,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并督促其履行。第十七条公众号生产经营者转载信息内容,应当遵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依法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的信息来源,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公众账号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的消息、帖子、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和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第十八条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二)恶意伪造、假冒或盗用组织和他人的公众账号制作和发布信息内容;(3)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类似低质量信息内容,产生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干扰组织正常运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始属性,标注虚假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7)通过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管、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八)非法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买卖公众账号;(九)制作、 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或者行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并及时向网上信访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投诉通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完善受理、筛选、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生产经营者投诉。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 公平合理地解决行业纠纷。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上注册运营的,为公众制作发布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和技术支持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是指自然人、 注册运营公众账号制作发布内容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答记者问:能否介绍一下原规定修订的背景?答: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 原规定的标准对象和适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因势利导。具体来说,对原《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基于以下五点考虑。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这一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着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与传播的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一些宣传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的事件时有发生,冲击和消解了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压实平台和账户的主体责任, 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更加积极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恶意炒作、情绪发泄、恶意攻击、抄袭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要通过修订原条例,进一步明确扶持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大力生产好、真、美的优质信息内容, 建设更加积极健康的优秀网络文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信息内容的需求。三是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完全落实,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和管控机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传播他人隐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要通过修订原有规定,进一步完善防范处置机制,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四、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 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组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推动下,加速呈现出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与此同时,网络海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户的运营规则,加强行业综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第五,一段时间以来,“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国家网信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等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呼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自媒体”的规范管理。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良法善治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网络权益,增进人民的文化福祉。问:原规定的修改思路是什么?答:修订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按照突出平台和用户双重主体责任的思路, 突出全过程管理,突出行为规范,突出综合管理,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平台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者责任,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条例》对落实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答: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加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规定》针对账号分类登记、内容分类制作、真实身份登记、主体资格核查、账号限制、账号买卖交易、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欺诈等突出问题增加了多项规定。《规定》还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或行为。问:《规定》对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哪些要求? 答:公众账号生产者和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也是账号运营者。他们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当自觉履行相关的法律、社会和道德责任。为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的主体责任,对其内容的安全生产和账号的合法合规运营负责。一是在内容安全方面,《规定》要求制作经营者建立健全采编、策划、制作、发布等全流程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真实性、合法性等“三把关”,维护良好的传播秩序。第二,在账户运营方面,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维护良好社会形象。三是在禁止行为方面,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注册、非法采编新闻、虚假舆论、恶意营销欺诈、复制伪原创、煽动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问:《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鼓励生产高质量的信息内容?答:目前5G等新技术新应用,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有效驱动互联网信息内容格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正能量、高质量网络信息内容的需求更加迫切。《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的重要精神,从四个方面大力倡导和促进优质信息内容的生产和供给。探索内容分类生产体系。《规定》要求平台在公众账号分类注册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专长生产专业和垂直领域的内容, 从而吸引用户订阅和分享专业、有深度的优质内容。提高内容生产和发布的门槛。《规定》要求平台对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领域的相关生产经营者的专业背景或资质进行核实。同时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信息内容发布前进行引导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加强信息内容的原创保护。《条例》针对抄袭、盗版、侵权等公害, 并要求平台加强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防止盗版侵权。要求生产经营者在转载他人信息内容时标明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不得利用技术软件等手段“伪原创”或批量发布相同的低质量信息内容。推动正能量内容生产支持。条例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制作发布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鼓励平台实施正能量创新传播措施,积极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流量支持、技术支持等政策保障,做好引导, 内容质量好,管理标准好。问:对于网民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条例》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答:当前,一些平台利用自身在数据、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的“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卸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广大网友反映强烈。为此,《条例》从规则管理、职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对于公众账号,应向当地网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 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订阅其他用户公众账号。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预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第四,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 依法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问:《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社会监督条例》有哪些新要求?答: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为公众制作和发布信息内容。通过运营推广账号获取社会影响力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媒体舆论属性、社会公共属性和商业运营属性,需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参照媒体管理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便于公众账号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监督,规定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要求平台在核实后对公众账号添加特殊标识,并公示内容生产类别等注册信息, 经营者名称、注册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督促账号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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