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3-10-08 420
核心提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第十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工作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服务,依法开展电信网络相关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互联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造

  第九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2021年12月31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选择、检索过滤、调度决策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负责协调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指南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和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推动算法向上应用。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传播。

  第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制审查、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算法机制的机制、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进行审查、评估和验证,不得设立诱导用户沉迷和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道德规范的算法模型。

  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数据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流程。如果发现未显著标记的算法产生合成信息,应在继续传输前显著标记。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用户模型中记录兴趣点和用户标签的规则,不得在用户兴趣点中记录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或者作为用户标签推送信息。

  第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页面的生态管理,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的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选择、列表类别、弹出等关键环节主动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第十二条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分散干预等策略,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

  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控制热搜或者评选等信息的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情或者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阻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正常经营,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算法推荐服务,并公开其基本原理、目的和意图、主要运行机制等。算法推荐服务。

  第十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为用户提供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便捷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用户的个人特征,为用户提供选择或删除算法推荐服务用户标签的功能。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义务,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方便未成年人获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导致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诱导其不良习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工作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服务,依法开展电信网络相关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

  第二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第二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算法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点,对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便捷有效的用户投诉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技术的舆情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数据处理的重要性、对用户行为的干扰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建议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布备案编号,予以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已经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和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开信息链接。

  第二十七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算法推荐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以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或者社会动员属性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因严重违法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报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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