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发布,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更新,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更新,2020年5月11日第三次更新,2020年5月19日第四次更新,2020年6月1日第五次更新,2020年7月2日第六次更新,2020年7月15日。)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更好地发挥税费在支持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把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南。如有必要, 纳税人、缴纳人也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支持保护和待遇的优惠税费政策
1.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预防控制人员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对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对象】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实物(不含现金)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疗养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类专业疾病预防站 (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妇幼保健所。
(二)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医疗患者提供的列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卫生防疫、检疫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方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方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可选择简易方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改变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总价及价外费用,提供给患者免费后续使用的同类创新药不视为增值税的销售范围。
【享受主题】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为向购买方收取的总价及价外费用,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同类创新药不视为增值税的销售范围。
(一)创新药,是指经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批准前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物时,应留存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的药品注册批准文件;免费提供创新药物的后续实施流程;第三方(有创新药储存的医院或药品配送单位)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并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物免费使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时,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
(二)抗癌药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药品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确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不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抗癌药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7.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医院、疗养院(站)、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类专业疾病预防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站)、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以及各级政府组织的血站(血液中心)。
[优惠内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自产自用制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1 .对疫情防控重点安全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税收抵免。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12月底新增加的免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增量退税政策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的相应栏目。
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相应红字发票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申报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纳税人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居民生活必需物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的相应栏目。
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相应红字发票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申报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4.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一些鲜肉和鲜蛋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鲜肉鲜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鲜蛋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鸡蛋、冷藏鸡蛋和经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6.销售国家粮食储备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内容】承担粮食、大豆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7.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政策内容】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8.增值税期末退税
【主题】符合退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1)在一些先进制造业,增量免税额大于零;其他行业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9.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疫情防控关键材料生产企业实行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器具抵减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优惠政策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应对疫情而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物品应对疫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其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当期减(免)税清单》的相应栏目。
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相应红字发票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对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栏目。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者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受函办理税前扣除。
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栏目。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慈善事业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清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4.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1.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的企业,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保障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损失惨重,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标准以下免征增值税。
[主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5.扩大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享受主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付款人。
【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相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广告服务业和娱乐服务业免征文化事业费优惠。
【享受主体】广告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支付主体
[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缴纳6万元)的企业、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广告服务、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建设费政策和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建设费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7.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
【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支付义务人
[优惠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缴费人应缴金额的50%;对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情况,在应缴额的50%以内减免。
(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属于黑龙江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缴费人应缴数额的5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号)
8 .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少或延期发放。
【享受主体】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优惠内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持书面申请、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出具)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并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延期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保障金征收机构。 雇主申请减免保证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申请缓缴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批准减缴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每年公布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缴或者缓缴保障基金的主要原因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2)《财政部、省地税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
9.分期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享受主体】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30人以下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率达到(含)1%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缴纳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率在1%(含)以下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费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NDRC价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0.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主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3%预提率的增值税预缴,暂停增值税预缴。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税率征收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扣缴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减1%扣缴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中相应的免税项目栏目;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填写,相应减征的增值税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减少”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对应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8栏“销售额不含税”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1.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放弃申请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其变更后的全部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恢复退(免)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其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自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如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均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提交《关于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声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13 .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享受主题]
(一)自用不动产和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住宿餐饮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判断相关行业的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出租不动产和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将不动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剧院、美容美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交通运输(含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住宿餐饮、文体娱乐(含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含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领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到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剧院、美容美发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免交1个月以上(含)租金。免租期内,免租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政策依据]
(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指引》的公告(2020年第6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14.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对应期间中小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的缴纳部分。对应期间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的缴纳部分。对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中小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2020年2月至12月,免除中小企业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2020年2月至6月,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减免缴纳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对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中小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份,2021年底前可补缴,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意见》(黑社发〔2020〕6号)
(2)《关于分阶段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减收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黑社〔2020〕24号)
15 .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统筹地区根据资金运行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和安排。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可以支付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实行减收;可缴纳月数不足6个月,但确需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税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政策不变。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豹建发[2020]13号)
16.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退税企业
【优惠内容】2020年3月20日起,将陶瓷卫浴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17.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全部免征增值税。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分别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8.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二手车,原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减按3%的税率征收2%的增值税,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已经交易且所有权已从完成登记手续转移至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9.普惠金融支持农民服务。
[主题]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以下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0.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题】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影院放映设备向观众提供的视听服务。
在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收且按规定应免征的税费,可在次月冲抵纳税人、缴费人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产业税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1.电影工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将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题】电影工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2020年电影产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仅限于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在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收且按规定应免征的税费,可在次月冲抵纳税人、缴费人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产业税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2.文化事业建设费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题]
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收且按规定应免征的税费,可在次月冲抵纳税人、缴费人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产业税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3.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办理预缴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题】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办理预缴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并一并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4.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完2020年剩余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一并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抵扣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5.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退运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将货物以原状复运进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以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在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将退还出口税。2.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办理。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因不可抗力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动词 (verb的缩写)支持科学研究的优惠税费政策。
1.R&D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题] R&D机构。享受该政策的R&D机构的具体类别如下: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批准的国务院部委所属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院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
(8)国家承认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
(九)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R&D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境内R&D机构和境外R&D中心继续全额退还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上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仪器。
【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R&D事业单位购买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技术转移企业
【政策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4.企业发生的R&D费用可享受75%加扣除R&D费用的政策。
【享受主题】有研发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R&D活动实际发生的R&D费用,按规定扣除,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5.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主体】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疫情防控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R&D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 其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
(3)《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16〕1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六、优化纳税服务的便民办税措施
1.2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
【享受主体】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支持措施】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法定纳税申报期在全国范围内延长至2月24日。
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申报时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因疫情仍不能在2月28日进行纳税申报或延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后,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同时进行纳税申报。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征收税收滞纳金,不进行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异常户。纳税人应对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因疫情原因无法在征期结束前办理纳税申报和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填写《XXX(纳税人名称)补充延期申报说明》,疫情发生后持纸质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补充延期申报,同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逾期申报的时限为疫情结束后15日内(疫情结束日期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XXX(纳税人名称)注释》办理不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异常户等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补办延期申报单》,并存档。
在2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对疫情影响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按次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因疫情原因延期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0〕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纳税申报期的通知》(国税函〔2020〕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纳税申报期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函〔2020〕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0〕1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20〕7号)。
2.3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
【享受主体】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全国范围内的纳税申报时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适用范围和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明确。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期限内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7号)
3.2020年4月延长纳税申报期。
【享受主体】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对按月、季申报的纳税人,将全国范围内的纳税申报时限从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20〕55号)
4.2020年5月延长纳税申报期。
【享受主体】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政策内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22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期限内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
5.简化停业登记程序。
【享受主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按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按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不存在欠缴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未申报税款、未结清违法案件,起征点以上开业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批量后台处理的方式办理停业登记。关闭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流程的通知(黑税通知2020年第2号)
6.有效保证发票的供应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并为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对生产、销售医疗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并为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实地查验。除税收违法行为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增值税发票开具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20〕7号)
7.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减少或者推迟直接入户检查,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的事项,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推迟至疫情控制或者结束后进行。确实需要在办税服务厅实名纳税的,通过验证登记证和身份证件进行验证,暂不需要“刷脸”验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20〕7号)
8.对延期纳税给予政策支持。
【享受主体】因疫情不能按期纳税,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缩短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0〕1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20〕7号)。
9.分阶段降低个体工商户定额。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按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按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第一季度核定的月营业(收入)统一减征25%,2020年第二季度核定的月营业(收入)统一减征50%,期满后恢复原定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税通知2020年第5号)
10.免费提供在线发票申请。
[主题]网上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2020年2月6日起,黑龙江省纳税人可网上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邮费。免费邮寄发票服务的截止日期将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期间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发票送达服务的通知》(黑税通知2020年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纳税人免费发票递送服务的通知》(黑税公告2020年第6号)
11 .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医疗保险费;2020年延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
【享受主体】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未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办理医保支付业务的,可延期至4月30日前完成补缴。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享受待遇。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处理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豹建发〔2020〕7号)
12.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营业。
【享受主体】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
【优惠内容】因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或定期放宽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中标注。逾期缴费不影响被保险人个人权益,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