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06 160
核心提示: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或者单位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当同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发布。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连云港市“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应急广播、人防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电话号码等。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免费、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批准后通过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五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ⅰ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ⅱ级,严重)、ⅲ级(ⅲ级,较重)、ⅳ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ⅰ级。

  预警信息具体分级标准按照《连云港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连〔2018〕77号)和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根据应急预案决定和宣布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域或者相关区域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七条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具有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突发事件类别、预警内容、发布机关、发布手段(需求)和发布人群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连云港市“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应急广播、人防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扬声器、微博、微信和全要素智能电网,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层预警信息的传播,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对老、幼、病、残、边远地区群众等特殊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工作者和网格管理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流程,建立与国家、省级预警平台互联、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联动的统一、规范、快捷、高效的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完成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任务。同时,做好向广播、电视、网站、通信运营商等媒体推送发布预警信息工作,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平台,但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和权限,不取代相关部门现有的发布渠道。

  第十二条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监、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地震、气象、海事等。,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与本级气象部门设立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级发布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发布(包括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应急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发布的预警信息的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地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各级应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网站、通信运营商等。与市、县、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第一时间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市预警信息广播电视通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农村大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通信系统建设,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地播报或发布预警信息。对收到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立即安排首播,预警信息发布前滚动播出。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及其委托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传递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布置、升级或者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有关地区和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发布流程

  第十五条公布申请。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在监测、分析、评估、研判的基础上,按照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的格式文档填写信息内容,提出请求,录入预警信息。申请发布和录入的预警信息应当提供等级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由初审人员发布,做到语言准确、文字简洁、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六条发布和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提出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和内容等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发布。

  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或者单位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当同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发布管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系统平台定期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和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发布对象数据库,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评估和后影响分析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设立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措施,协调解决机构、人员等问题,为预警信息发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公众积极自觉地从合法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商擅自变更、故意拖延或者不配合发布、刊登、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的;

  (五)非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气象部门负责解释。

  附:1。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备案表

  2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

  3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1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备案表

  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

  I(红色)XX灾害预警

  ⅱ级(橙色)XX灾害预警

  ⅲ级(黄色)XX灾害预警

  ⅳ(蓝色)XX灾害预警

  注:1。发证机关应指定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2.选择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短信(单选或多选或其他方式)作为发布手段;

  3.发布人群范围选择公众和特定人群(单个或多个或填写其他特定人群)。

  附件2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发布状态

  第一次/继续/更改/取消

  发布(系统)

  )单位和生产者

  Xx委(局)xx中心(站)/xx中心(站)、xx

  放时间

  毛布

  内部容量

  毛布

  范伟

  毛布

  对巷

  其他要求

  关联人员

  联系号码

  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本级政府领导批准意见:

  年月日

  应用注释: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

  (示例)

  XX(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社会发布XX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直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新调整。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相关阅读:《连云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解读

  媒体:四类预警信息发布快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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