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2023-10-05 340
核心提示:【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装修等服务存在缺陷的,经营者应当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


  昨日,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7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记者注意到,在十大案例中,既有装修合同、老年人被骗买保健品等顽疾,也有团购、网购被改、网站改飞机票等新型消费方式带来的困扰。

  价格不一定是简单的。

  【简介】2017年6月21日,一刘姓消费者到黔东南州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于2017年2月28日以12.48万元的价格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装修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以装修风格、装修材料与房屋实际装修面积不同为由,提出将装修价格调整为22.48万元,比合同价格高出10万元。消费者因无法接受修改后的方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经过多次协商,经营者只愿意返还2500元。向消协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陈述属实,经消协调解, 装修公司把定金全部退给了消费者。

  【案例分析】现在装修市场上有广告说家装可以一个价钱搞定。这些广告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的眼球,但是一些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不断加钱的做法却让很多消费者反感。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单方面涨价没有依据。他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健品宣称能治病。

  【简介】2017年1月4日,贵阳市白云区消费者李阿姨来到一家便利店,营业员向她推销一款保健品,声称对治疗高血压、脂肪肝、糖尿病有显著效果。服用三天,糖尿病、高血压可达正常值。李阿姨买了四盒保健品,总价18200元。服用三天后,我发现我的高血压并没有像业务员宣称的那样恢复正常。2017年1月9日,李阿姨向白云区消协投诉,要求退款。接到投诉后,白云区消协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消费者描述的情况属实。经消协调解,李阿姨全额退款。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的心理,夸大宣传保健品的功效,达到了宣传产品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依法予以退货。

  省消协提醒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的核心作用不是直接治疗某种疾病,而是患病后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

  廉价团体摄影谨防缩水。

  【案件简介】2017年4月,贵州省大方县一刘姓消费者在某团购网站上看到当地一摄影大厦以398元的价格推出了两套室内和室外照片。感觉经济实惠,现在就购买和支付。拍摄当天,商家仅以天气为由,只为消费者拍摄室内照片。消费者推迟拍摄的建议被拒绝。大方县消协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拍了照片。

  【案例分析】现在团购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新选择。然而,低廉的价格背后却隐藏着以次充好、欺诈销售等猫腻,这也让团购消费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本案中,商家的“偷工减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建议,消费者购买前应仔细阅读团购说明,不要被低价和折扣所迷惑。保留好团购后的确认信息和确认页面,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不买机顶盒,不交房

  【简介】2017年7月3日,一名邹姓消费者向黔东南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6年10月15日在凯里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2017年6月30日到售楼部办理收房手续时,房屋开发商要求其购买一套价格为715元的电视机顶盒。如果他没有买,就无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邹认为开发商强制消费的要求不合理,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解,房屋开发商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交房手续。

  【案例分析】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开房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条例规定,消费者应当坚决抵制这种霸道做法,依法维权。

  网站改签出现错误。

  【简介】2017年7月27日,一名郭姓消费者在某网站花3000元购买了两张8月2日厦门至兴义的机票,后因行程变更,改为8月1日厦门至兴义。网站接受改签,收取改签费834元,包括机票,共花费3834元。8月1日,两名消费者到厦门机场换登机牌时,被航空公司告知7月27日预订的航班为空中巴士(大巴),不能改签,郭夫妇未能乘坐该航班。郭立即联系该网站,但未得到解决。由于当天没有厦门到兴义的航班,郭夫妇只好重新买了一张厦门到贵阳的机票,再返回兴义,共花了3070元。7月27日-8月1日期间,购买机票时, 消费者没有收到网站通知不能乘坐该航班,导致在厦门机场滞留7.5小时。后来接到网站客户经理的电话,说是网站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不能飞,但是按照公司规定只能退第二次购票的3070元,之前交的第一次购票改签费不退。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通过中消协“电商直通车”平台进行调解。最后,网站同意在支付消费者第二次购票款307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600元共计367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案例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显示,网站已经为消费者完成了机票改签,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由于网站错误,消费者无法按照合同乘坐航班, 并且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淘宝电商擅自砍单

  【案件简介】2017年5月9日,一名吴姓消费者在淘宝某网店购买了一条促销价为138元(原价为318元)的某品牌裙子。订单已下,支付成功。5月10日,消费者吴某在发现网店未发货后,通过淘宝平台的“发货提醒”功能,每天提醒她一次,货物到5月19日仍未发货。联系网店后,吴某被告知M码的裙子已经没货了,让吴某申请退款。吴某不同意网店缺货的说法,遂向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网店如约发货或赔偿。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通过“电商直通车”进行调解 中国消费者协会平台。5月22日,网店同意发货,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买卖双方不在同一地域管辖,解决网购消费纠纷往往费时费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预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淘宝某店铺收到消费者预付款但未按要求发货,消费者有权要求网店按约定发货。这个案例的亮点在于借助“电商直通车” 中消协建立的电商消费维权平台,消费者可以向自己居住地的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居住地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可以通过“电商直通车”平台直接受理和处理,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新安装的热水器漏水。

  【简介】2017年1月14日,遵义市桐梓县一名白姓消费者向桐梓县消协投诉,称其在当地某商贸城花3.5万元购买了一套水暖设备。商家安装后发现管道漏水。多次维修也无法解决漏水问题,导致消费者迟迟没有搬进房子。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确认消费者反馈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退还了白某的货款,并赔偿损失4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按照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简介】2017年3月5日,盘县某医院在六盘水市盘州市郭虹盛京大道、杜鹃西路、丹霞路向路人及店铺散发昆花男、昆花女的DM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内容含有“最新技术”、“最先进”、“无与伦比的优势”、“唯一授权指定”、“零伤害”、“最权威”等绝对化用语。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后,该院仍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拒绝提供相关设计、制作及文件。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医疗广告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现象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本案中,医院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新买的冰箱有缺陷。

  【简介】2017年5月15日,兴义的郭女士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16000元的品牌冰箱。17日物流送货到家,郭女士在验货单上签字。22日,郭女士在拆除冰箱保护膜时,发现冰箱背面不显眼的角落破损严重,冰箱门关闭不均匀,于是立即与销售人员沟通,要求更换。检查完冰箱后,经营者回复郭女士已经在验货单上签字,考虑到货物到她手里时完好无损,不能换货,于是郭女士向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查,郭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 经营者同意免费更换同品牌同款冰箱。

  【案例分析】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消费者维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装修等服务存在缺陷的,经营者应当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的“举证维权”转化为经营者的“自证其罪”,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销售不合格柴油

  【简介】2017年2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云自治县某加油站2号罐3号炮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检查当天,该批柴油仍有6000L。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 (V)号标准要求,判定抽检产品不合格。2017年6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查报告后,立即对该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不合格柴油6,000 L,案值27960元,违法所得9000元。销售获得480元。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成品油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从源头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孙)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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