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8个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6起

   2023-10-04 390
核心提示: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云南法院此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目前,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突出的犯罪类型有三类:一是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和兽药。二是不法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致残的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出售牟利。三是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

   

  此次共发布8起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

   

  案例二:被告人齐某某种植毒菠菜案。

   

  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五:被告人严某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案例六:李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七: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贩卖“特效药”。

   

  案例八:被告人苏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火锅店。为了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他指示员工将餐后垃圾油汤回收,过滤掉固体食物残渣,加入香辛料、骨髓膏等除臭剂,将回收的油提炼后做火锅、炒菜给顾客。累计营业额150多万元。经检测,回收油中含有多环芳烃类有毒物质。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继续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用于制作火锅底料的“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会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本案虽未造成死亡等特别严重的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量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分体现了法院惩罚犯罪人、救济被害人的司法职能,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例二:被告人齐某某种植毒菠菜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被告人齐某某在大棚种植菠菜时,在其种植的菠菜上使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70元。经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齐某某在其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并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但仍有少数菜农贪图便宜和杀虫效果,无视法律禁止在蔬菜种植中使用。部分农药销售店在销售时未尽到提醒使用者的义务。为了避免伤害,广大菜农一定要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谨慎用药,生产绿色健康的蔬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菜农和农药销售经营者的监管,防止有毒有害的蔬菜和食品进入百姓餐桌。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驴肉馆的过程中,为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出售给顾客。2021年7月21日中午,一位顾客在食用驴肉汤后,尿液中吗啡检测呈阳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现场提取驴肉汤进行检验,结果为吗啡阳性。李某某当场交出其未使用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罂粟壳粉中检出鸦片。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试用期三个月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没收缴获的罂粟壳粉993克。

   

  典型意义:一些无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来提升口感,容易让人上瘾;经常食用可能会造成身体损伤,如心跳加快、口腔不适等。本案中,商家为了非法牟取利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此案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督司法职责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震慑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在三个月内多次向保险公司人员申报养殖的病死猪进行拍照确认和掩埋,然后将其刨出坟地,腐烂保存后出售。尤主要参与掩埋,从掩埋的土地上挖出病死猪,脱毛,腐熟。李某某参与了销售。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猪肉1.0892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962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病死猪,仍生产、加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检察院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法律制裁。本案再次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诚信合法经营,不要投机取巧,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通过互联网购买的性保健品进行非法分装、封口、打码、标识,向29个省市销售不同名称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各类性保健品包装盒、宣传单、说明书、防潮锡箔纸120余万份;有三个封口机和打码机;保健品、丸剂、胶囊、片剂共计55.5万余件。经过抽样检测,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发现了西地那非。

   

  被告人鲍某某等9人于2010年至2017年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购买性保健品,并于2020年8月起,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查询保健品生产企业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真实性,未如实记录和保存进货检验、保健品销售等信息,非法销售不同名称的性保健品。经过抽样检测,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发现了西地那非。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10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至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销售食品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根据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正规厂家生产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志包括:保健功能及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剂量、贮存方法、功能性成分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俗称“蓝帽标志”,下面有保健食品字样)。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的通知》,西地那非被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绝不容忍和敢于举报打着“保健品”旗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案例八:被告人苏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何某某将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苏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将白酒销售给。其间,方、吴按照何的安排,负责酒类销售、运输和收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苏某某从何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万余箱,直接交付彭。彭支付共计人民币456万元,苏支付何共计人民币215万元。2021年12月29日,贺某某向彭寄送的最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警方查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吴某某明知是运输车辆、银行账号而提供帮助发货。5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苏某某等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21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商品的声誉和无形的商业价值。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知名品牌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品牌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通过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增设大量罚金,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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