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力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黑龙江省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字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况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况,适用本公告相应规定。
黑龙江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人范围为全国,作为受票人接收全国其他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字票证,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不使用互联网纳税或按照有关规定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有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
(2)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3)通过税务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如下: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二、数字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票证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电子票与现有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字样的数字客票具有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字客票与现有铁路客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三、黑龙江省数字票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字电子票据不链接,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开票日期、买方信息、卖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总价和税(大写和小写)、备注、出票人等。
其中,如果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有特定应税行为和特定应用场景(包括:稀土、建筑服务、客运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车船税征收、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上述与具体业务对应的数字票证样式,试点纳税人的数字票证样式见附件1。
4.数字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字电子客票的发行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序列码等信息。
动词 (verb的缩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纸质票”)和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普通纸质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与现有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显示发票密文,而是显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给出的20位发票号码。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真人认证等方式核实身份,无需使用专用税控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无需旧发票查验操作。其中,电子客票的数量不需要审批和开票。
七、税务机关利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发票总额管理。发票总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一个自然月内开具的发票总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票、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共用同一发票总金额。
(2)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等级、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金额,并进行定期、临时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调整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
临时调整是指当低税收风险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自动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金额。
手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审核未发现异常,从而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
(三)增值税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在上月剩余发票金额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的范围内,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比对后,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采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核对、下载、打印和确认使用发票,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调整申请、发票风险预警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并申请代开的数字票证,由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的个人所得税APP自动采集。自然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拒收发票,使用扫码开票、维护发票表头信息、推送至用工单位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字票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数字票证。
如果受票人为试点纳税人,数字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如果收款人是自然人,数字票会自动交付到个人所得税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使用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字样的数字客票、纸质专用客票、纸质普通客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办理出口退税、代开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确认使用。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使用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数字税务账户,确认使用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税收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采购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开通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确认功能,在生产当期计算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注发票录入标识。纳税人报送报销数字门票备案的,按照财政、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销售退货、暂停服务、销售折扣等方面存在错误,并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电子票证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付款人未确认用途和入账的,在出票人填写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根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电子票证,否则出票人将在未经出票人确认的情况下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2)付款人已确认使用或入账的,出票人或付款人可以填写并提交确认单。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电子票,或者开票人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付款人已使用该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根据确认单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划,取得开票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后,连同确认单作为记账凭证。
14.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设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当卖方为试点纳税人,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收到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 . China tax . gov . cn)免费查验数字票证信息。
1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支持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的数字电子票证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开具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在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依法、诚实、如实使用数字票证,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假陈述、虚假支付、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理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理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之前未办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1。数字票券风格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下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口译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数字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转型,降低征管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1.实施全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推进电子发票改革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和陕西省实施数字发票。同时,本着安全有序的原则,采取先在部分地区实施数字电票试点,再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字票证实施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其无需采集、发放方便、信息整合、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自2023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部分纳税人进行数字电子票证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况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况,适用公告并解读相应内容。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时间表,数字票证的接受范围已扩大到全国。黑龙江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票证,所有省份的领用人均可接受。
第二,实行数字门票有什么好处?
(1)取票流程更加简化。
开发票是“无缝”的。数字电子票实现“介质移除”,纳税人不再需要提前获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编码系统”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的申请,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会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通过“定额制”,自动给纳税人发票总额,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开业即开票”。
(2)用票开票更方便。
一是“一站式”发票服务更加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使用核对等一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而无需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第二,发票数据应用更加广泛。通过“一账式”和“一人式”发票数据采集,加强各项税费的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一体化”纳税申报和预填单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第三,发票的使用满足个人业务需求。数字电子票证打破特定格式要求,增加XML的数据报文格式以方便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获得感。数字电子票的样式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不同的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加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与代收代付相关的交互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开票、收票过程中进行智能答疑;纳税人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对发票总额的异议。
(3)记录与归档一体化
通过电子发票数据规范的制定和电子发票国家标准的出台,实现数字电子票证全流程的数字化流通。同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XML数据报文格式的数字电子票证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进一步推进了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化。
3.数字门票的门票信息有哪些?
数字票证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顺应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在现行增值税发票的基础上,优化了数字电子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开票日期、买方信息、卖方信息、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总价和税(大写和小写)、备注、出票人等。
为满足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特定应税行为、特定应用场景(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字票证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客运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车船税征收、自产农产品销售、差别化税收、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字票证时可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选择具体业务并填写具体信息,原规定中发票备注栏应填写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方便纳税人使用。具体业务的票面根据具体内容显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显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4.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发行数字票、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
试点纳税人经真人认证后,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票、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无需使用专用税控设备,也无需核对旧发票。其中,电子客票的数量不需要审批和开票。
试点纳税人可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用票或纸质普通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的,其票种验证、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注销、发票退回、发票丢失和损毁仍按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如何理解公告中的总发票金额和剩余可用发票金额?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有利于数字票证的推广,尊重纳税人目前使用票证开具发票的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发票总额管理。
发票总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一个自然月内开具的发票总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票、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的上限,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发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
剩余可用发票额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从当月已用金额中扣除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其中,当月已用金额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用票、电子普通票份数与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乘积(各种格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汇总,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多张电子票证,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用票证和纸质普通票证。2023年7月,发票总金额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收取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当月发票总金额应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用发票36份,总金额350万元(不得从当月发票总金额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总金额300万元的数字票(当月发票总金额应扣除300万元),然后7。
6.试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如何调整?
发票总金额的调整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手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调整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
(2)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当低税收风险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自动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金额。
例2:B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初,初始发票金额为750万元。
案例一:2023年7月中旬,B公司销售额增加,到7月20日,实际使用金额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暂将B公司当月发票总金额提高至900万元..
案例二:2023年7月中旬,B公司销售额增加,到7月20日,实际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没有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B公司因业务需要,需要开具金额为200万元的数字票证。开具发票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占当月发票总额的一定比例),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自动风险扫描没有问题,对B公司暂将当月发票总额提高到900万元。
(3)手动调节
手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如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将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金额进行调整。
例3:2023年7月初,C公司发票金额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C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金额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当月发票总额提高到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认定无异常后,相应增加了C公司的发票总金额。
7.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
在增值税申报期间和完成增值税申报前,试点纳税人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金额,在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比对后,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开具发票。
(一)按月申报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初完成上期(即上月)申报前的上月发票总额的可用量为上月剩余发票额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完成上一期(即上月)的申报并通过比较后,可用金额为剩余可用发票金额。
(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每季度初至上一报告期末(即上一季度)当月发票总额的可用量为上月剩余发票额,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完成上一期(即最后一个季度)的申报并通过比较后,可用金额就是剩余的可用发票金额。
例4:试点纳税人D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2023年7月,发票总金额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使用金额400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金额350万元。
案例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出8月份发票总金额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 00完成7月期增值税申报并通过比对,则在8月11日9: 00之前(即完成7月期增值税申报之前),D公司可用金额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发票金额为350万元< 8月初发票金额为750万元)。
8月1日9: 00-11日,若D公司实际使用金额为20万元,则8月11日9:00后(即申报完毕)剩余可用发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 730万元)。
场景二: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根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等级、实际经营等因素,自动计算调整8月份发票总金额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 00完成7月份增值税申报并通过比对,则D公司在8月11日9: 00之前(即7月份完成增值税申报之前)的可用金额为250万元(7月份剩余可用发票金额为350万元> 8月初发票金额为250万元)。
8月1日9: 00-11日,若D公司实际使用金额为20万元,则8月11日9:00后(即申报完毕)剩余可用发票金额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 230万元)。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8月,发票总金额10万元,截止8月31日实际使用金额5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金额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重新调整9月份发票总金额为10万元。由于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不需要在9月份完成8月份期间的增值税申报,因此9月1日以后的可使用金额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发票金额)。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使用额度8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重新调整10月份发票总金额为10万元。如果E公司在10月6日9: 00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增值税申报并通过比对,则10月6日9: 00前(即第三季度增值税申报未完成前)可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初发票额度为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 00,若E公司实际使用额度为20000元,10月6日9: 00后(即申报完成后)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80000元(100000元-20000元= 80000元)。
八、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如何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
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种类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最高发票开具限额和最高月领用数量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份数与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乘积应小于或等于剩余可用发票金额。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如何使用?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时,单张发票金额不得超过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剩余可用发票金额按照实际开票金额抵扣。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易拉宝发票、电子专用票和电子普通票的,在领取发票时按照领用数量与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乘积抵扣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开具发票时不抵扣剩余可用发票金额。
X.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有什么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用票和纸质普通票相同。其中,密码区将不再显示发票密文,而是显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给出的20位发票号码。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可以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预警,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以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首先是“一个帐户”发票数据收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从税务数字账户采集开票信息,推送至受票人对应的纳税人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即时送达,从根本上解决了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损坏、电子发票难领取等问题,降低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使用确认等功能,增加了纳税通知查询、税收政策查询、申请发票总额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等功能。,再造了红字发票业务流程和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站式”服务。
三是“一体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发票总额管理的展示服务,纳税人可以实时掌握发票总额和剩余可用发票额的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以查询和统计发票的开具、申报、纳税、使用确认等流通状态,以及作废、红字、异常等管理状态,以便及时处理风险,从而有效规避征税人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12.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并申请代开的数字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动采集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的。什么是“自然纳税人识别号”?如何查询自己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实名登记后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识别号。
十三。当付款人为自然人时,发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是如何分类汇总的?
当收款人为自然人时,个人所得税APP会根据“我买的”和“我卖的”页签,将自然人作为购买者(含出行者)或销售者在“我的钱包”模块中获取并申领的数字票证进行分类汇总。
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取得的发票,销售方应当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并在开票时核对自然人身份;对于自然人作为旅客取得的发票,销售者应当准确填写旅客运输服务、民航铁路等特定业务的旅客证件种类和号码。然后将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包括旅行者)取得的发票归集到“我买了”标签页;
购买方或税务机关在开具购买发票或自然人作为销售方申领的发票时,应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并核对自然人标识。然后将自然人作为卖方取得的购货发票或代卖方申请的发票归集到“我的销售”页签中。
14.自然人如何拒绝接受可疑的数字票?
自然人如果对个人所得税APP“我的钱包”模块中的数字票有疑问,可以通过查看发票详情页,选择拒收原因(内容不正确、无此交易、敏感信息等)拒收发票。),或者他可以通过“取消拒绝”功能再次接受。
十五、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开发票?
自然人可以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开票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进行开票。
二维码分为基本信息二维码和交易信息二维码。基本信息二维码是包含销售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等基本信息的固定二维码。它可以下载,保存或打印供长期使用。扫描后买家输入发票抬头信息,卖家可以在48小时内引用这些信息进行开票。交易信息二维码是卖家填写商品名称、金额、税额等交易信息后生成的动态二维码。买家24小时内扫码即可自动开票,超过时间二维码自动失效。
十六。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获取的数字票如何推送给从业单位?
如果自然人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数字门票(用于报销等。),他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发票推送”功能,直接将它们推送到用人单位税务数字账户的收条箱。
“发票推式”功能只支持正常状态的发票推式,不支持红冲发票和拒收发票。
十七。如何使用发票过账识别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过账识别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会同步给出发票过账状态字,供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避免重复报销过账。
18.纳税人在开具和取得备案的数字电票报销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并取得报销数字票证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工作的通知》(财会字〔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发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会计备忘录〔2020〕)进行归档。
首先,数字电子门票提供三种电子文件格式:PDF、OFD和XML。其中,PDF和OFD是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带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是符合财政部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只能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使用数字票证的XML电子文档进行报销和备案,但不必以纸质形式保存。
二是纳税人需要使用纸质打印输出的数字票证作为报销和备案依据的,还应当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电子文件保存为具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
十九、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销售退货、暂停服务、销售折扣等方面存在错误。,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电子票证或红字纸质发票的,适用以下规定:
(1)受票人未确认使用和录入的,出票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自动全额开具红字电子票证或无需受票人确认的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应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一致。
例6:2023年6月10日,F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2023年5月31日开具给G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用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用途进行确认并将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取回相关发票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在没有G公司确认的情况下,F公司可以选择全额开具红字电子票或者红字纸质发票。如果选择红色字符的电子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如果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全额开具..
例7:2023年4月,H公司(试点纳税人)为I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服务。2023年4月18日,H公司已为I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终止劳务。在此之前,我公司没有确认发票的用途,也没有将发票入账。H公司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系统通过验证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全额开具相应的电子客票。
(2)付款人已确认使用或入账的,付款人为试点纳税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出票人将全部或部分开具红字电子票或红字纸质发票;付款人为非试点纳税人。出票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收款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电子票,或者开票人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应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一致。
付款人已使用该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根据确认单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划,取得开票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同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例8:2023年10月,J公司(试点纳税人)向K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票,K公司确认使用了取得的发票。2023年11月,这批服装打折出售。
案例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及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自动计算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色字样的电子票证。
案例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及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自动计算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色字样的电子票证。
例9:2023年11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向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开具了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票,M公司确认使用。2023年12月,玩具打折出售。
案例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输入数量或金额后自动计算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色字样的电子票证。
案例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自动计算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根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色字样的电子票证。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票证或纸质发票已用于办理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20.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起确认单和确认收到确认单的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填写和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功能。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7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 201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设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购买人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信息表; 当卖方为试点纳税人,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收到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0:2023年5月,N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向P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P公司确认使用。2023年6月,该批服装销售回款。
P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信息表,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相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红字发票。
(2)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电子票,当月开具红字电子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如果跨月开具红字电子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会增加剩余可用发票金额。
(3)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墨水纸质发票时,当月开具红墨水纸质发票,或作废已开具的蓝墨水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如果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会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金额。
例11:纳税人Q公司,2023年10月份发票总金额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Q公司共开票100万元,10月6日开具总金额为10万元的红字电子票(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总金额为10万元的蓝字电子票),10月7日开具总金额为50万元的红字电子票(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电子票,由于10月6日开具的红字电子票金额不会增加剩余可用发票金额,因此10月6日开具的红字电子票金额不计入剩余可用发票金额的计算。
二十二、《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否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的数字电子票证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开具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在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二十三、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查询数字电票的信息?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数字票证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电子票证信息。
二十四、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核对确认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客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字客票,金额和税额应分别填写在《增值税附加信息申报表(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票、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在核对进行进项抵扣时,在《增值税附加信息申报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目中列明份数、金额、税额。其中,纳税人购买国内航空、铁路客运服务,取得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字客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确认使用,其进项税额将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二)》和“二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而非手工计算填写。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票证和纸质专用票证,并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确认单所列增值税金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件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印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客票、纸质普通客票和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字客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确认单所列相应增值税金额在第23b栏“其他应纳进项税额”中列示 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信息(二)。其中,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数字票证、专用纸质票证和普通纸质票证,并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根据确认单所列计算税额或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额,在《增值税附加资料申报表(二)》第23b栏填写“进项税额应转出的其他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票、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的金额和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目中。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要求填写“免税销售”相关栏目。
二十五、纳税人需要确认使用发票,通过什么渠道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使用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字客票、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确认其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字客票、纸质专用客票、纸质普通客票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用于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代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其用途。
纳税人确认使用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六、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加减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确认其用途,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取得数字票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采购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开通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确认功能,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用于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以备后用。纳税人使用购进的农产品进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当期,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点纳税人已取得符合上述要求且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的凭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追加备案。
二十七、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使用发票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修改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发票用途确认有误,税务机关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误将发票确认为申报抵扣并已申报抵扣后,拟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退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进项税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使用。
纳税人错用出口退税或代退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人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再次确认发票用途;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内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