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10-03 1590
核心提示: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营销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对其性能、功能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基本案情:当事人富秀康健康体验会所(河北富秀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永年区、南和县通过拉人头、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宣传公司盈利前景和产品功效,宣称其销售的内衣产品“含有20多种海洋功能因子、50多种植物功能因子,有效促进人体新陈代谢、抗衰老功能”等夸大宣传内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羊奶粉防病治病的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一是加大对利用会议销售等模式进行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

  (一)江苏省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康铃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康铃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聚集了大量老年人,还在当事人宣传的电脑中发现了台词、剧本、宣传策划等。经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固元方胶囊、五蛇妙草酒、干预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片糖果等产品进行宣传。上述产品均非药品,但当事人通过播放预先录制的视频(冒充直播)、口头介绍等方式虚构了上述产品的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双方以远高于购买价格的价格出售了上述货物。到案发时, 发现固元方胶囊获利5000元,五舍苗草酒3万元,干预因子1万元,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7万元。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罚款。

  (二)宁波市查处宁波艾尔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北柏翠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可以治疗高血压等慢性病,以达到高价销售产品牟取暴利的目的。当事人通过上述体验和宣传,将中低频高电位治疗仪以233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老人。至其被查获时,约有5.94万老年人注册参与宣传体验,注册购买者有14人,涉及金额32.6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3)青岛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营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在团队经销商与客户以分享会形式组织的营销活动中,当事人宣传内衣可以矫正脊柱,有效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治疗女性妇科疾病,重塑体型,并引用了患者矫正治疗前后的效果对比图;号称空气净化器在40平米的空间内,每立方厘米可释放2000万个负氧离子,可去除空气中的雾霾、甲醛、二甲苯等有害物质;宣传磁化净水器磁化后,含氧量增加了9倍,达到国家6项标准,并声称“高血压”、“糖尿病”、“癌症”都是酸性体质, 它们是所有疾病的根源和癌细胞的温床。只要每天喝小分子磁化水,体质就会从酸性变成碱性。上述宣传缺乏医学证明、数字证据和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利用会议销售直销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4)重庆查处徐佳飞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当事人与重庆红瑞一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并于2018年3月底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以销售的方式销售该公司提供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销售该产品过程中,通过现场宣讲、PPT演示等形式,宣称该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对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中风偏瘫、骨病、风湿、类风湿、胃肠道、偏瘫、脑梗塞等疾病具有治疗和调理作用,夸大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截至扣押之日, 当事人通过上述销售方式共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64箱,实现销售收入409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营销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对其性能、功能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五)江苏省海门县查处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上课、体验产品为名,在其经营场所聚集中老年消费者,通过口头宣讲、唱歌、播放PPT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益健堂电位治疗仪,宣称该产品可净化血液,治疗高血脂、高血粘度、高尿酸、糖尿病、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静脉。

  法律依据及处罚:在商业宣传中,当事人夸大所售医疗器械超出适用范围的功能,对所售食品的治疗作用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二、加强重点地区广告监管执法。

  (六)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新康美容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学术语的广告,对产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当事人从事美容、火疗、销售全健公司产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广告牌宣传“全健中医秘方治疗鼻炎、腰间盘颈椎病、高血压、脑梗塞、痛风、风湿、前列腺糖尿病、子宫肌瘤、宫颈糜烂、乳腺增生、失眠”等内容,LED显示屏滚动发布“本草养生堂中医秘方专业调理”等内容...前列腺、痛经、宫寒、不孕不育等症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对进店咨询或火疗的顾客,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火疗”、“整骨”鞋垫等产品可治疗鼻炎、高血压、骨质增生等数十种疾病,“立竿见影”。

  案件特点: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此案是在“全健”事件之前提交的。针对“全健”事件,执法人员对虚假宣传以及是否涉嫌传销进行了调查。

  (七)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商店虚假广告案件。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推销产品。推广的产品为美宜园有机全羊奶粉。办公室挂着“国家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铺广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笔记本电脑,发现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美宜园视频课件等内容,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作用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委托人销售的美宜园有机全脂羊奶粉属于普通食品,采取组织消费者听课、介绍产品等方式销售。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字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的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具有上述治疗作用。擅自在经营场所悬挂“国家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国家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标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悬挂“国家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国家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羊奶粉防病治病的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防病治病相关功能的违法行为。

  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加强和改善保健食品市场的管理

  (八)上海查处未按注册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

  基本案情: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起违法案件: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未按注册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产品灵芝菌丝体胶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0724,规格为46.2g/瓶)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22万余元,罚款1100余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当事人多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当事人采用委托出口加工再转内销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规避了监管,在日常监管中也很难被发现。这起案件的发现和查处得益于举报人制度的实施。

  (九)成都市查处鞠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基本情况:当事人成都鞠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系列产品有:协尔舒无乳糖营养配方粉、福安宝无乳糖营养配方粉、民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民安宝中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安尔康氨基酸营养配方粉。经查,上述5种“某宝宝宝”系列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河南省鹿邑县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鹿邑县公安局食药大队会同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县诊所、药店、保健品店进行联合检查,出动警力120人、警车26辆,一举打掉两个生产销售假药窝点,涉及太康、柘城县、郸城、禹城等地诊所、药店480余家,刑事拘留9人。

  案件特点:对于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检验,已认定为假药。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侦查。

  四、严厉查处以“医保”名义开展的各种违法行为

  (十一)四川省宜宾市查处以sctv新闻频道名义进行“保健”商品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sctv新闻频道首届虫草燕窝养生文化节”为名,从事“保健”产品宣传。展厅的海报上印着“sctv新闻频道首届虫草节暨燕窝健康文化节”、“成分含量越高,三七七年以上效果最好”、“三七可先活血,治百病”等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提供展会场所经营药品的相关证照,涉嫌虚假宣传和无证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获价值30万元以上的药材和“保健品”, 并现场为老年消费者普及了健康保健知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特点:当事人打着市场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旗号销售保健品,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和信誉。市场监管部门敢于亮剑,加强保健品市场整治,及时避免老年人受骗,通过常识普及,促进老年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五、严厉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和传销行为。

  (12)新疆沙雅县查处沙雅县全健自然医学康复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经查,客户属于全健公司的一家加盟店,主要经营保健食品、卫生清洁用品、化妆品销售和美容保健服务。沙雅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在2份维吾尔语、3份中文的全健产品宣传手册上,当事人将全健公司的权利保健食品印成“防治癌症+行气消食+补气血代谢体内肿瘤”和“防治心脏病、抑癌抗癌、72小时内排毒3公斤至25公斤”的特殊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宣传其商品具有“治疗、预防疾病”的功能,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十三)天津市武清区查处网络传销食品案。

  基本案情:武清区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武清分局、汽配产业园,连夜奋战17个小时,对位于商圈海达乐嘉大厦的施乐同人(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络传销销售“保健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案发时,当事人正在召开约100人的传销会议,通过线上线下对食品“保健品”进行传销。执法机关依法查封了涉案场所和20129箱食品、保健品,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特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执法,加强协调,通过会议等形式,有效打击了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行为。鉴于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河北省邯郸市查处福修康健康体验会所涉嫌虚假宣传、组织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富秀康健康体验会所(河北富秀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永年区、南和县通过拉人头、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宣传公司盈利前景和产品功效,宣称其销售的内衣产品“含有20多种海洋功能因子、50多种植物功能因子,有效促进人体新陈代谢、抗衰老功能”等夸大宣传内容。诱导、发展人员购买当事人销售的内衣。消费者购买内衣后,会在上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链接的会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相互推荐的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根据每个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属的业绩计算并支付报酬。

  根据目前掌握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截至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已发展1814人,信息完善1804人,其中河北1561人,邯郸515人(含永年312人),邢台739人(含南和359人);其网上注册会员系统有2000多人。截至2018年12月22日,当事人已通过公司法人账户向会员支付奖金共计人民币12,435,068.5元。

  案件特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本案参与人数达2000余人,成员涉及全国16个省市,层级超过三级,案件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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