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兰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2023-10-03 260
核心提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互联网群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户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集团发起人和管理者应当履行集团管理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体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网民和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传


  兰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兰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全市上下齐心协力,积极参与疫情联防联控。但个别网民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未经核实,利用微博、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载体发布或转发虚假疫情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我市部分网民散布“兰州市封城通知”“滨河路某娱乐场所数百人聚餐”等谣言和不实信息,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为切实维护网络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兰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以下通告:1。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挥每个人作为“监督者”的作用。不得利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Tik Tok、Aauto faster等网络平台上传、传播、转发、散布无权威正规来源或未经核实的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不得造谣、轻信谣言、散布谣言。第二,提高识别网络信息的能力,做网络秩序的维护者。疫情信息应从官方渠道获取(如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新华网、中央电视台、 甘肃日报、兰州日报、兰州出版、省市卫生厅等。).如发现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应积极向网信和公安部门举报。三、要迅速删除转发的虚假信息,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网民和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追究发布者、转发者和群主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四,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宣传权威信息,做正能量的传播者,引导群众理性看待疫情,科学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我想提醒网民,网络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请一定要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要通过官方权威渠道获取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团结一心打赢疫情防控战!欢迎广大网友和群众对网络不实谣言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网络谣言举报电话:96377兰州市网信办电话:8480222兰州市公安局电话:5168703举报网站:www.gsjubao.cn举报邮箱:gsjbzx@12377.cn新浪微博:@兰州网警巡查执法今日头条:兰州网警兰州市网信办兰州市公安局1月31日 2020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使用互联网时,都应当遵守。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得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不得宣扬民族仇恨和歧视,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 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第七十条发布、传播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25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新闻或谣言在网络上实际被点击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暴发防控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传染病暴发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集团发起人和管理者应当履行集团管理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体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群组发起人和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职能权限,进行群组管理。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警告整改、暂停发布、封群等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体,保留相关记录,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户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群组及创始人、管理者、成员列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举报入口, 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责对举报受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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