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添加的“保健品” ,违法违规终判刑

   2023-10-03 280
核心提示: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的农药、药物以及食用动物禁用的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生产、销售掺有有


  犯罪嫌疑人张莉(化名)和王强(化名)是母子关系。他们经营一家性保健品店已经好几年了,平时收入也很可观。两人因涉嫌销售有毒物质、有害食品罪,被当地公安移送福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两人到案后,王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包括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的行为、购买情况、销售金额、产品种类及其主观认识,甚至知道西地那非的危害性。经查,该店查获的37种性保健品中,至少有18种壮阳药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中的一种或两种, 检测结论为部分或全部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华[2012]33号要求。

  在铁证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表示认罪。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张莉、王强明知其店内销售的春药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3月6日,该案依法提请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3月15日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 两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原料。比如酿酒时添加工业酒精,饮料中添加国家禁止的非食用色素等。食品原料混合的,因污染、腐败变质而有毒,不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是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不当可能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并对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早在2012年,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就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

  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又要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溯源,用法治的力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或者使用的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录和食品、动物中因危害人体健康而禁止使用的禁用农药、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名录的物质;

  (3)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的农药、药物以及食用动物禁用的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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