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关于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省直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7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2013〕14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免费、规范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项目、事件发展、相关措施、电话号码等。
第六条预警信息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根据预案的预警信息,可以以重要通知的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预警信息发布。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发布。
第八条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地震、气象、海事等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工作。
第九条各级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任务,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各级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互联网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免费播发或发布预警信息。省通信管理局协调指导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预警短信发布机制和流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公众自愿从合法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沟通渠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发布预警信息。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等基础设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免费为预警发布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广播电视、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免费向社会发布。应急管理部、广播电视部和气象部门共同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努力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和时效性。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升级改造短信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和准确性。
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共音响、公共交通媒体等媒体所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布设、升级或者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加强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村庄、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区域为重点,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做好与当地通信设施的技术对接。
第五章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警分级、审核、签署发布制度。一、二级预警信息的发布,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委托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的发布,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发布。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预警信息要素 (参考第五条)、生产者、审批等。
政府委托的部门或者单位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 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邻近地区报告。
第十七条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杜绝预警信息误报、误传的发生。
经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第十八条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九条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制定发布策略,并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和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策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发布单位、负责人、预警研判部门、业务联系人、预警类别、级别、发布机关、主要发布手段、发布人群范围等。预警信息发布策略原则上每年制定一次。如需调整或修订,应及时修订并提交。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互联网、基础电信运营商等。,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在10分钟内播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播发。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应当通过中断正常播出的方式,迅速播发预警信息和相关防范知识,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尽快在全网或指定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特定受灾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或部门应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共同开展定向发布,实现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人群的预警信息精准推送。
已自建发布渠道和接收终端的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等预警发布单位,要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整合发布渠道,做好技术对接。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布置改造相应设施,扩大预警发布覆盖范围。
社区、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层预警信息传播的组织实施,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并有效纳入网格化管理。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预警盲区,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工作者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等方式传递预警信息,运用移动喇叭、鸣锣鸣笛等传统手段,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六章问责
第二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擅自变更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人员失职,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