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者一看,行业诚信准则和职业信誉信息规则发布。
5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诚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证券行业职业信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提高证券行业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规范证券行业职业信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券商、投资咨询机构、评级机构等。都需要接受诚信管理。
证券业自律管理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创新完善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方式和机制,丰富协会自律管理手段。《关于进一步强化中证协自律管理责任的意见》提出,中证协要“构建市场化自律、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和声誉约束机制”。随着证券业创新发展步伐的加快,一些新情况、新业态、新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仅靠自律措施无法形成有效威慑, 以及一些游离于协会规则体系之外的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得到及时预防和纠正。因此,要发挥诚信约束的“补强”作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前瞻性引导和预防性规范功能。
《规范》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将其定位为行业诚信行为的基本规范。在强化行业组织诚信管理责任的同时,全面规范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将诚信义务从道德层面内化到行业规则层面。同时,为做好规则协调,坚持规则差异化定位,《规范》仅提出诚信的基本要求,旨在督促和引导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诚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建设,使诚实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准则》作为行业诚信行为的基本规范,聚焦于市场和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托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全面涵盖了合规、守约、诚信、诚信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诚信要求。从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边界和方式提供指导,包括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和行业、客户、合作的监管。
在压实机构管理责任方面,市场主体内部的诚信建设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微观基础,也是行业诚信监管规范合规的根本组织保障。因此,机构应客观准确地认识自身角色,承担行业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增强公司的内部约束力,不断加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设。《规范》设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强化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 从而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此外,该准则加强了对守信的鼓励和对失信的惩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在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净化市场生态、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引领行业信用文化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范》结合证券业自律管理实践,明确协会将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信誉激励约束机制,协会将根据其诚信状况建立守信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构建诚信自律的工作机制。 “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规范》规定,协会应当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发挥示范效应,根据失信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四个方面强化机构管理责任。
《规范》共五章31条,包括总则、基本义务、管理责任、自律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公司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的成员以及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本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经纪人、 以及派出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本准则适用于明确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有关规定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是明确了诚信的要求和义务。《规范》要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要自觉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失信行为。同时,根据上述要求,明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和行业、客户、监管部门、协会自律管理等不同维度都负有诚信的基本义务。
三是强化机构管理责任。《准则》规定,机构对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负有主体责任,明确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负责人、监事会或监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廉政管理责任。要求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客户的诚信管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信行为内部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了协会的自律管理责任。《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协会的自律管理责任,包括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证券业执业信誉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诚信评价,鼓励守信和失信,探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自律检查,落实自律措施。
声誉信息来源明确,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负责规范证券业职业信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披露、查询、修复、更正和应用。
具体来说,界定执业信誉信息的范围:一是界定证券行业执业信誉信息的主要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成员、其他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等级评价测试的考生等自律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有关规定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是明确了职业信誉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其他职业信誉信息,其中基本信息是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数据库中获取的表彰奖励信息和协会采取的自律措施,其他职业信誉信息是指协会通过相应程序认定的或者机构向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正面和负面信息。
完善执业信誉信息来源:一是充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现有资源获取执业信誉信息。除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或认可的以外,自律管理对象的诚信信息主要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获取;
二是进一步规范其他职业信誉信息的认定和记录标准,增加相应信息的认定、会员记录其他职业信誉信息的等级和标准等程序性规定。
强化职业信誉信息管理机制:一是依托中证协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职业信誉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二是细化采集、管理、查询、更正、修复等流程,实现更加规范的信息管理标准和流程;
三是将职业信誉信息的管理分为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不同类别、不同原因等。,支持对信息的多维智能查询、统计、分析和监控,为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编辑:战术持续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