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一键防护

   2023-09-30 290
核心提示:第十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历史信息发布、违法处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网络暴力相关重点账号进行动态管理,及时采取干预和限制措施。第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完善网络暴力的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报告救助、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和判断,对明确认定为网络暴力的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七条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组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


  7月7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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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侮辱、诽谤、侵犯隐私、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炒作等违法不良信息。,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消息提醒等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发布的侮辱、诽谤、侵犯隐私、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炒作等违法不良信息。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总则

  第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完善网络暴力的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报告救助、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用户账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当事人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户认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

  发现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言,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

  第三章网络暴力信息的监测与预警

  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的信息标准,增强认定的准确性。

  第十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历史信息发布、违法处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网络暴力相关重点账号进行动态管理,及时采取干预和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目标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率、链接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网络暴力的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幕、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措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不得呈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不良信息,防止网络暴力信息传播。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帖子评论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理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上社区版块、网上群的管理,不得以词条、话题、迷信、群、贴吧等方式收集网络暴力信息。,并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内容的话题板块和群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的创办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相关信息的用户,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移出群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和短视频内容的审核,及时屏蔽网络暴力相关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不得夸大、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评论实行先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进行过度炒作、推广引流、故意偏离节奏或者跨平台处理、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保护功能,提供陌生人私信一键关闭、评论、转发、消息提醒等设置。当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求设定只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术措施阻断通过私信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第二十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保护,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网络暴力信息快速投诉举报专用入口,公开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简化投诉举报程序。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和判断,对明确认定为网络暴力的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经核实不属于网络暴力的,按照其他类型举报的受理要求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一键取证功能,提高取证便利性。依照法律法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用户的特殊和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用户有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信息,提供保护和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商通报、证据收集和证据调整、案件监督等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对发起或组织网络暴力或利用网络暴力进行恶意营销炒作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严惩。

  第二十七条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组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业务收入、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警示措施、限制账号功能、关闭和注销账号等措施;对发起、发送、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

  除前款规定外,通过网络暴力实施恶意营销、非法牟利的,依法采取消除新粉丝、暂停获利权限等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络信息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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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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