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于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施〔2019〕15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在线支付、在线预订、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件的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非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造成200个以上非法视频文件传播的;
(二)造成非法视频文件以外的非法信息传播二千条以上的;
(三)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总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按相应比例处理;
(四)造成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违法信息通过群成员账号3000个以上的通信群或者关注人账号30000个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的;
(六)造成违法信息点击量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七)导致大量违法信息传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导致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500条以上的;
(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泄露5000件以上的;
(三)导致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户信息泄露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五)致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绑架他人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被保留或者未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两年内多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
(六)对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信息网络造成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
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或者成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分发群,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分发群”。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等引导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建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建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累计达到两千个以上的;
(三)建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人数达到五人以上或者群成员账号累计达到一千个以上的;
(四)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者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100多条相关信息;
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
3.向超过3000个成员的通信群发送相关信息;
4.利用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账号累计达到3万个以上;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数据销毁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晓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的;
(六)救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受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决,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受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因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从事职业;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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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最容易发生洗钱犯罪。随着我国新《反洗钱法》的顺利通过,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反洗钱法实施细则》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银行业反洗钱法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银行《反洗钱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建立顾客识别系统
1.相关银行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进行相应的核对和登记。禁止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
2.相关银行部门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当得知客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相关银行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4.银行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怀疑的,应当重新认定客户身份。
(二)、建立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相关银行部门应严格按照《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银行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规定期限内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及时向银行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上周我行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当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相关银行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如发现交易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目的等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等明显不符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甄别交易,对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和分析,并提交管理部门审核。
4.银行管理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如属可疑交易,应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银行有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6.相关银行部门应报告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
7.相关银行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还应包括可疑交易的原因和依据。
8.银行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信息分析和筛选的能力和效率。
(3)、信息存储和员工培训
1.银行相关部门应按以下时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账户信息,自注销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日起至少保存20年。
2.客户在银行相关部门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3.我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4)反洗钱培训
1.银行管理部负责组织系统内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工作人员和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培训,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能力。
(五)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1.本行审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定期检查各业务环节和流程的反洗钱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独立检查、监督和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管理建议。
以上是《银行反洗钱法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反洗钱法实施细则》涵盖了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手段的银行业务环节,并已落实到具体工作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包括建立客户身份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规范银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确保减少银行洗钱工作的空白和监管漏洞,防止进展缓慢,减少洗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