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3-09-29 280
核心提示:第二十一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与应用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用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核验相关许可, 等等。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监督和指导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从事信息服务活动。对于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应用,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依法采取警告、暂停服务、下架等措施。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对搁置更新的应用进行审查,发现应用的名称、图标、简介违法不良、与注册主体真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应用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应用,为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应用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速应用中心、 互联网小程序平台和浏览器插件平台。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国家应用计划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二章应用提供者第六条应用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信息传播、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对基于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 或者冒用组织或者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第七条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应用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第八条应用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的呈现结果负责,不得制作和传播非法信息。 并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检查、应急响应等管理措施。,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第九条应用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机器或人工刷榜、数量刷榜、评价控制、使用违法和不良信息等方式诱导用户下载。第十条申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和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应用提供者开展应用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应用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和公开的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也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和服务。第十三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依法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成瘾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第十四条应用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五条鼓励应用提供商积极利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第十六条应用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警告、限制功能、关闭账户等措施,保留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应用分发平台第十七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自治区或直辖市在上线运行30天内。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经营者基本情况;(2)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类别等信息;(三)平台取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五)平台管理规则和服务协议等。各省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 材料齐全的,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备案。国家网信部及时公布了已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分发平台名单。第十八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应用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基于手机号码组合认证申请上架的应用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应用提供者的不同主体属性,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便于社会监督和查询。第二十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和应急响应等管理措施。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对搁置更新的应用进行审查,发现应用的名称、图标、简介违法不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符、业务类型违法的,不得提供服务。应用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核验相关许可, 等等。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进行验证。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加强上架应用的日常管理,不得为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和评价指标等虚假数据、存在数据安全隐患、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用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与应用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于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应用,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依法采取警告、暂停服务、下架等措施。保留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完善受理、处置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二十三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合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监督和指导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从事信息服务活动。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由网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是指提供发布、 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下载和动态加载。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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