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9-29 340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体,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另有规定的,上述信息经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体核实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体应当与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互动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核实发布。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除在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司发布公告,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的发布活动(以下简称“公告公示信息”)。

  关键点提取:

  1.适用范围

  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的发布活动(以下简称“公告公示信息”)。

  2、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

  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招标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进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站和方式;

  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投标宣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中标人的排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和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注明综合评估得分(价格)和各分项评估得分(价格);

  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件名称及号码;

  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中报告的项目业绩;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公示内容。

  4、同步交互到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核实发布。

  各媒体应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信息。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应至少可追溯10年。

  全文如下: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招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8月26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http://www.ndrc.gov.cn)主页“征求意见”栏目,进入《公开征求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

  文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易于获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体,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站和方式;

  (七)依法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和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列明综合评估得分(价格)和各分项评估得分(价格);

  (二)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中报告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核实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另有规定的,上述信息经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体核实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体应当与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互动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前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体,以下统称“发布媒体”。

  第八条

  各媒体应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信息。

  发布媒体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互动,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应向发布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查发布媒体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互动媒体应在收到招标公告后1小时内发布与其他媒体互动的宣传信息。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核查发布媒体应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数据电文至少10年不被篡改、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一条

  媒体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提供信息分类和检索服务,并在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上作出醒目标记,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公众。

  媒体应设立专门栏目,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对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体应当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服务,允许公众和市场参与者免费、及时查阅上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体应当对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发布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对全国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发布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除在发布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还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同步发布,并保证内容一致。

  其他媒体可以依法转载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补正、补充或者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规定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三)公告内容和公示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认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体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公示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收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要求公布或者交换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遗漏和错误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推荐阅读:214家建筑企业未及时整改被清理出建筑市场!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red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