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日期:2023-05-06 发布日期:2023-05-29 沪府办规〔2023〕13号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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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未纳入名单但需要临时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对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纳入名单。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配合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并确保在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定期整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市应急局备案后纳入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名单。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接收和环节计时的全过程工作,确保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3〕13号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胡夫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5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类别)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相关的通知和提示。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预警信息的级别)

  预警信息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一般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第一级是最高级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另行确定与城市安全运行相关的通告和提示的发布标准。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承担相关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发布。

  “分级预警”是指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分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共享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规范发布”是指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明确覆盖范围、受众、时效性要求、发布渠道、响应规则等内容。

  第六条(预警发布中心)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管理。

  市预警发布中心由市应急局和市气象局共同管理。

  市预警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市预警中心指导区预警中心建设,并与区预警中心建立信息交流和联动发布机制。

  第七条(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

  市应急、防汛、气象、水务(海事)、卫生、公安、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绿化市容(林业)、国防动员、铁路、民航、海事、消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警管理部门”)

  各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业务系统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实现集约化、精准化发布。

  第八条(预警信息清单管理)

  本市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定期整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市应急局备案后纳入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名单。未纳入名单但需要临时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对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纳入名单。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的需求和实际发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市应急局和市气象局提交名单更新申请,并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

  第9条(预警信息的产生)

  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预警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建立内部预先通知和协商制度。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影响范围、预警事项、拟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第十条(预警信息的审批)

  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程序报批。

  未按规定批准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报市应急局。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的发布)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规定审批后,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部署的发布终端或通过系统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送到市预警发布中心。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核对预警内容,并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公众发布正确的预警信息。

  向重点防御单位、目标人群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与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对接工作,制定向特定对象准确发送预警信息的具体规则,建立相关日常沟通机制。

  第12条(预警反应)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及时准确接收预警信息。

  相关区、部门、单位接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将预警响应相关数据反馈至市预警发布中心。

  各镇街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公告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和相关建议提示传达给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第十三条(释放监测)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接收和环节计时的全过程工作,确保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并反馈给相关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的调整和取消)

  预警信息级别发生变化时,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并重新发布。及时发布需要解除的预警。调整和取消预警信息的流程与发布预警信息的流程相同。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分销渠道)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建立和完善预警发布专用短信平台和移动终端应用程序。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整合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社交媒体、短视频等应用和高架信息板、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覆盖,为公众提供个性化服务。

  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公共发布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协调将建筑物、商圈内的高架信息板、广播、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资源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市通信管理局要协调移动运营商,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权威短号码(12379)和预警信息短信快速发布通道,对重点区域要快速及时响应;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配合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并确保在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和保障)

  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优化完善预警发布管理制度,协调建立和完善市预警发布中心运行保障机制。

  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业务运行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改造和升级。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统筹资源,加强对市预警中心能力建设和业务运行经费的支持。

  市大数据中心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撑,打通业务系统、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行业管理系统,实现各系统相互赋能;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应用和反馈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预警发布的全流程和数字化管理能力。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加强对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指导。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区预警发布中心能力建设和业务运行经费的支持。

  第十七条(监督和管理)

  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杜绝预警信息的错发和错发。

  因擅自发布或工作人员失职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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