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近日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含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和网络直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组织和个人在网上设立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从事宗教活动和开展宗教教育,扰乱和冲击了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的旗号,在网上搞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和封建迷信,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一些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的言论,煽动宗教狂热,诽谤和攻击宗教,挑起宗教矛盾, 影响了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在互联网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分裂思想,鼓动、策划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空间不是“宗教活动特区”,也不是“宗教舆论飞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包括宗教在内的互联网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则规定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原则,并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办法》,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权限、程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12月3-4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国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2.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全文共5章36条,分为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规定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办理时限等。
《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的内容;规范宗教界网络讲座和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方式、方法、内容和参与者。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以宗教名义集资,不得播放或者录制宗教仪式,不得发布讲座、布道,不得转发或者链接相关内容。
《办法》要求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许可的平台,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实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未经许可的平台不得向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办法》明确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监管职责,规范了相关行政行为。
4.《办法》如何界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范围?从事这项服务的条件是什么?
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方式。、宗教教义、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服务。均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均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范围。
从事这项服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4.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持措施;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外, 《办法》明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5.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宗教信息需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吗?
答:《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用户可以在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平台上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平台注册用户的管理,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规范和约束个人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不得向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6.《办法》对在互联网上开展讲座、布道有什么要求?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第一是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机构和寺观教堂;二是平台,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互联网网站、应用、论坛等。依法自行建设的;三是人员,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的老师才能讲课;四是内容,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是管理,要求参与传教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这些规定不仅赋予合法的宗教团体、院校、寺庙、教堂和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学布道的权利, 还能有效防止非法宗教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拉拢信徒、从事非法活动。
7.《办法》对宗教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和培养在职宗教教师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实际办学需要和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育培训。同时,《办法》规范了宗教院校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平台和对象。主体只能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该平台仅限于私人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依法自建,且必须与虚拟专用网连接;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和宗教教职人员, 他们的身份必须得到核实。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育的尊重,也体现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与时俱进。
8.《办法》颁布后下一步有哪些举措?
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负其责。下一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办法》的落实。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理解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二要大力开展培训。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互联网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要层层推进,《办法》要立足网络,深入人心。第三, 我们必须加强引导和宣传。通过实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许可、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全面推进《办法》落实,切实解决互联网宗教突出问题,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
资料来源:韦偃宗教
原标题:《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