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等级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应急类别、启动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项目、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电话号码等。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免费、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权限在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发布。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决定并宣布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邻近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南通市《“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研究制定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与国家、省、县(区)相衔接,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相衔接的快速高效的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播报工作。
建立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和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现有的发布渠道。
第十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管、水利、卫生计生、人防、安监、地震、气象、海事、消防、供电、通信等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
第十一条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由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通过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并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具有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联系制度和协作机制,明确发布格式、流程和责任权限,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的市县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按照国家和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要求,免费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预警信息输入客户端,及时做好发布相关服务,加强发布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强化安全保障,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第十二条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对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经会商研判后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事件,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及时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并报省政府。涉及跨市、县边界的,应当通知相邻地区;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并报省政府;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预警信息传播的组织实施。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的群众,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锣鼓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公告、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各级应当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网站、通信运营商等。建立与市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各类信息发布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第一时间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全市预警信息广播电视通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村社预警信息通信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地播报或发布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及其委托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传输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布置、升级或者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等可以立即传播的媒体,应当立即安排首次播发收到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并在预警信息发布前滚动播发。
第十六条有关地区和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公众积极自觉地从合法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商擅自变更、故意拖延或者不配合发布、刊登、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的;
(五)非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六)其他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郑桐办发[2018]1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