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09-27 340
核心提示: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增加简明清晰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对信息披露作了专章规定,相关制度也需要通过“信披措施”来落实。2007年1月发布的《函复办法》对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2007年1月发布的《函复办法》对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对信息披露作了专章规定,相关制度也需要通过“信披措施”来落实。为此目的, 在认真总结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修订了《信息披露办法》,并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不再保留原“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一章外,本次修订总体上保持了《办法》原有的信托及覆盖范围框架结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增加简明清晰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有针对性地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异议陈述制度,要求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是细化中期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项情况,提高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间,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将触发披露义务;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新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发布信息行为准则的要求;五是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种类,设置滥用异议陈述制度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信托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将继续适用修订后的《信托办法》。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在业务规则层面对季报制度做出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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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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