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政府网站暨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2023-09-26 450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府新媒体的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南》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网站和政府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并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等形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府新媒体的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南》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单位概况、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数据发布、数据开放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具体负责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内容管理。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四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可靠、准确、安全,信息来源必须是正规合法的渠道。

   

  第三章信息审计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承担发布和审核责任。

  第七条信息审核和发布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政务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NPC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二)市政府直属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审核把关,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4)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信息及互动栏目信息应符合上述审批权限。

  (五)敏感信息和重大突发信息需要发布的,由市级部门按照网站站长或相关部门主编、网站负责人初审、分管部门领导二审、部门主要领导三审、党委宣传部批准的程序审批发布。

  第八条信息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政策;

  (2)思想领域是否存在错误;

  (三)是否泄露国家秘密;

  (四)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泄露个人隐私;

  (六)是否属于敏感问题;

  (七)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当;

  (十)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九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处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督查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和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信息更新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第十条按照正确的格式、方式、时限等实施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网站和政府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并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信息报送、采集、审核和发布管理,建立发布日志,加强痕迹管理,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原始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及时、认真处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应当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信息发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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