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以来,全国多地出现新的输入性病例和聚集性病例。近来,一些人仍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控制措施,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些危害后果和情节还是很严重的,其行为与疫情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出一辙。针对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此前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妨害传染病防控、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例,在充实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后,于今日发布,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推进依法抗击疫情,引导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冒充警察,编造、传播虚假防控信息的被告人赵某某无业。2018年以来,他购买警用装备,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佩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将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醒大家!今天鞍山市公交!全部关闭!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将停止运营所有长途汽车! 今晚我值班。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午夜开始!我带队封闭了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开始全城封路!请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发几张警察执勤图。信息发布后,被众多网友转发到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电话咨询相关部门。辽宁省鞍山市交管局接听群众电话95个,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群众电话24个,110报警中心接听群众电话78个,造成恶劣影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掌握案件进展和取证情况,就取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流。2020年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赵某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未上诉,判决生效。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妻刘某某(后诊断为患者,已死亡)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 并且退休后长期住在武汉的女儿。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出现感冒、咳嗽等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从湖北省武汉市的住处驾车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出湖北、河南高速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回到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一家未采取防护措施,多次出入内丘县某超市、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接触。2020年1月18日,刘咳嗽症状加重。他去了村医诊所,让村医每天早上在家给他输液。1月31日, 梁将刘送到了内丘县中医院心内科。2月4日晚,刘病情加重,转入邢台市人民医院治疗。他在新冠肺炎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后来死于重症。2020年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武汉返乡人员情况。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有关部门在摸索,特别是市、县医院医务人员多次询问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刘病重,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多次追问下,梁才承认了从武汉回家的事实。被告人担任军部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 而被告人任某辉是内丘县某村主任。根据防疫安排,他负责安排从疫区返回的人员。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回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任某军通过微信通知村主任任某辉,让其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回家的事实。任某辉指使梁某某转移、藏匿武汉牌照车辆。梁某某、任某辉被隔离观察后,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内丘县与刘某某的153名密切接触者、356名间接接触者全部被隔离观察。与此同时,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一家超市、 内丘县5个村、4个居民小区全部关闭,邢台市桥东区牟伟口腔诊所、晋城区8号楼全部关闭。2020年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移送审查起诉。经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丘县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有期徒刑1年,任某辉有期徒刑11个月,任某辉有期徒刑10个月。6月30日,任某辉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有按要求隔离导致很多地方关闭。被告人魏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一家水果店工作,该店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两公里。2020年1月23日,魏某某在武汉“封城”前,乘火车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1月25日,社区要求将其隔离在家,魏未遵守。多次外出买菜,走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的葬礼,与多人近距离接触。1月30日,魏的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他们前往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 张某某被确诊为并被隔离治疗,魏某某也于次日被确诊为隔离治疗。许多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有过密切接触的人都被诊断患有新冠肺炎。魏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封闭;张某某回老家参加母亲葬礼。该村当天也被关闭,与其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罪,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魏某某立案侦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被告人魏某某于2004年2月17日被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并于次日被兴宾公安分局抓获。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兴宾公安分局当天决定对他取保候审。2月24日,兴宾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9日,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5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魏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其涉嫌的案从隔离治疗中逃脱后,隐瞒了真实的行程和活动轨迹, 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2020年1月2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孙某某驾车带着妻子、儿子、儿媳、孙女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孙某某在嘉陵区三社镇参加了一个饭局,期间接触了很多人。2020年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儿子开车将其送到李渡镇某医院治疗。后来孙某某从李渡镇坐车回老家某镇,车上接触了很多人。第二天,孙病情恶化,儿子开车送他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治疗。医生怀疑他感染了新冠肺炎病毒,让他接受隔离治疗。孙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 又坐车回到一个镇上,在那里接触了很多人。1月23日,工作人员将孙强制隔离治疗。被确诊隔离后,孙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被追回。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3个社区被关闭。2020年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3月24日, 该案移送嘉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嘉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嘉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孙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来源:法治日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