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2023-09-24 470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8.《办法》对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寺庙、教会以外的宗教团体、宗教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哪些要求。《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平台注册用户的管理,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规范和约束个人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行为。3.《办法》如何规定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信息服务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主体,《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颁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含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层出不穷,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组织和个人在网上设立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从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扰乱和冲击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的旗号,在网上搞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和封建迷信,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一些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的言论,煽动宗教狂热,诽谤和攻击宗教,挑起宗教矛盾, 影响了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在互联网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分裂思想,鼓动、策划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空间不是“宗教活动特区”,也不是“宗教舆论飞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包括宗教在内的互联网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则规定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原则,并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国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2.《办法》如何界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范围?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方式。、宗教教义、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服务。均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均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范围。

  3.《办法》如何规定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信息服务的条件?

  从事此项服务需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外, 《办法》明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4.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宗教信息需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吗?

  《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用户不能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但可以在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平台上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平台注册用户的管理,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规范和约束个人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不得向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5.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二)利用宗教阻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健康,骗取、胁迫公民给予财物的;(四)违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谐;(六)歧视或者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7) 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八)诱导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分发、传递宗教用品、宗教内部信息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活动的;(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办法》对在互联网上开展讲座、布道有什么要求?

  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主体,《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二是平台,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互联网网站、应用、论坛等。依法自行建设的;三是人员,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的老师才能讲课;四是内容,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是管理,要求参与传教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这些规定不仅赋予合法的宗教团体、院校、寺庙、教堂和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学布道的权利, 还能有效防止非法宗教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拉拢信徒、从事非法活动。

  7.《办法》对宗教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范了宗教院校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平台和对象。主体只能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该平台仅限于私人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依法自建,且必须与虚拟专用网连接;参与教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和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核实身份。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育的尊重,也体现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与时俱进。

  8.《办法》对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寺庙、教会以外的宗教团体、宗教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哪些要求?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培训,不得发布布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方式直播或者录制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建立宗教组织、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信众。(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进行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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