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告

   2023-09-24 510
核心提示: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石家庄市栾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依法联合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者披露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权或传播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广大群众要提高对网络传播信息的识别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名誉和隐私的非法网络活动。  石家庄市栾城


  石家庄市栾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关于依法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石家庄市栾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依法联合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特别通知如下:

  1.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业务中严格落实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者披露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在收集和掌握个人信息时,应当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防止被窃取和滥用。因信息泄露、使用不当,将依法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二、各类网络平台账号应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非法发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传播他人隐私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体创始人和管理者应履行管理责任,规范群体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权或传播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或传播图片、文字、 通过微信、QQ、微博和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Tik Tok、阿auto faster等视频平台传播的包含内部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音频和视频。

  三是广大群众要提高对网络传播信息的识别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名誉和隐私的非法网络活动。无正规来源、方向不明、地域不明的文字、截图、音视频不得随意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应及时举报并删除,及时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举报:

  石家庄市栾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1-85537185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110

  举报邮箱:luanchengwangxin@163.com

  石家庄市栾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2022年4月1日

  

  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请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和不良信息,欢迎网民监督举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上内容!

  举报电话:0311-85537185

  举报邮箱:luanchengwangxin@163.com

  王新栾城

  原标题:关于依法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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