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反映了用户的个性特征,便于在线交流,成为亿万网民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但与此同时,通过注册使用账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条例》是规范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账户信息管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正义和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中,互联网用户注册并使用的用于识别用户账号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的主体。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了账户信息注册和使用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的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账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包含职业信息的账户信息,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一致;互联网组织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应当与该组织的名称和标识一致。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和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对互联网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变更的账户信息进行核实; 互联网用户账户在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的归属信息应在账户信息页面显示,便于公众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了账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户信息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户信息核查、信息内容安全、生态管理、应急响应、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和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对非法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规定》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共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网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的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网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十号
《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于2022年6月9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1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22年6月27日
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Article 2 These Provisions shall apply to the registration, use and management of Internet users' account information by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Wher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vide otherwise, such provisions shall prevail.
Article 3 The nati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ccount information of Internet users nationwide.
The local network information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Internet user account information within its administrative area according to its responsibilities.
Article 4 Internet users' registration, use and management of Internet user account information by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shall abide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follow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b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and shall not harm national security,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or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指南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和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账户信息的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互联网用户账户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与账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的账户信息包含专业信息的,应当与真实的个人专业信息一致。
互联网组织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应当与该组织的名称和标识一致,并与该组织的性质、业务范围和行业类型相一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用户不得注册或使用账户信息: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编造政党、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标识。;
(三)伪造、变造或者编造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
(四)假冒、仿冒、编造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和标识。,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和标识;
(五)假冒、仿冒、恶意联想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标志性建筑等重要空间地理名称、标志等;
(6)故意携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字、同音字、相似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内容的,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传播、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对基于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相关账户信息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或者冒用组织或者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用户,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过程中拟变更的账户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注册或者变更账户信息。
账户信息含有中国、中国、中央、全国、国家,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标志、符号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实。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关闭的账户重新注册;对于关联度高的注册账户信息,应严格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在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制作的账号时,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并予以核实,在账号信息上加注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页面合理范围内显示互联网用户账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信息,便于公众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页面显示公众账号的经营主体、注册经营地址、内容制作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等信息。
第三章账户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的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户信息核实、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户信息动态核查制度,及时核查现有账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中的个人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采取警告、限期改正、限制账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留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线等信息。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将与账户信息相关的信用评价作为账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相应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完善受理、甄别、处置和反馈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用户和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并协调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注册用户账号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根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用于识别用户账号的姓名、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发布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互动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颁布的背景?
答: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反映了用户的个性特征,是用户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快速发展,注册使用账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为落实《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划定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底线和红线,制定本条例。 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账户信息的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2.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及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问:条例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规定互联网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和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4.问: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有什么规定?
答: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用户账户管理的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与账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互联网用户不得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假冒、伪造、编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名称和标识,防止部分用户利用账号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促进账号规范管理。
动词 (verb的缩写)问:《规定》为什么要求个人上网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要符合专业信息?
答:当前,部分用户通过编造虚假身份、虚假专业信息在账户信息中从事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要求,个人上网用户注册使用的账户信息包含职业信息时,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一致。
6.问:《规定》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和公众账号信息的展示有什么要求?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和其他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生产经济、教育、医疗、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的账号,应当在账号信息中添加专用标识。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页面合理范围内显示互联网用户账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信息,便于公众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页面上,显示了经营主体、注册经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7.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户信息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账户信息动态核查、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对违法注册和使用账户信息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筛选、处置、反馈等机制。
问:《条例》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核查义务?
答:中国互联网用户众多,账户基数大,用户使用账户时账户信息动态变化。如果账号信息缺乏有效的验证机制,非法和不良信息很容易被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负面影响。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动态账户信息核查制度,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账户信息、使用期间拟变更的账户信息、网站平台内存量等进行核查,并明确严格核查的情形,从注册、使用、管理全过程加强账户信息核查,堵塞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漏洞。
9.问:《规定》要求哪些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需要标注特殊标志?
答: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生产经济、教育、医疗、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的账号,不仅专业性强,而且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上述账户添加特殊标识,以便公众知晓和理解,对账户的信息内容做出合理判断,进一步促进账户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X.问:如何加强监管,追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答:明确网信部门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强化了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注册用户账号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原标题:《8月1日起实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附全文+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