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5号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任庄2019年12月15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是由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开展的,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和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目标, creating a clear cyberspace and building a good network ecology. Article 3 The nati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ng the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and relate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throughout the country, and all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 shall do a good job in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The local network information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ng the ecological manage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and relate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within its administrative area.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九)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和发布: (一)使用夸大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丑闻、丑闻、劣迹等。;(三)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其他灾害的不当评论;(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内容。,容易引起性联想;(五)表现血腥、恐怖、残忍等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起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嗜好的;(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帖子审核、版面和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网络谣言、 以及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传播。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布局页面生态管理,在以下关键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主动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2)网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选择、热搜等。;(3)博客、微博信息服务的热门推荐,基于地理位置的列表类别、弹窗、信息服务板块等。;(四)热搜词、热搜图片、默认搜索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五)首屏,列表类别,弹出窗口, 等等。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主页;(六)首屏、发现、选择、列表类别、弹出窗口等。互联网音频和视频服务的主页;(7)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首屏服务、列表类别、皮肤、联想词、弹出窗口等。;(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选择、列表分类、弹出等。;(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主屏幕、热门推荐、弹窗等。;(十)电子商务平台主屏幕、推荐区等。;(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十二)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络信息内容栏目、专区和产品;(十三) 其他处于产品或服务醒目位置、容易吸引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注意的关键环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上述关键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用户自主选择的机制。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并帮助未成年人获得有益于他们身心健康的信息。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上设置的广告位和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查检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并根据用户账户信用状况提供相应服务。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等内容。第四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应当文明健康地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用户约定,认真履行相应义务,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阻止和抵制。第十九条网络群、论坛的创办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群、论坛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论坛内的信息发布。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互联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及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以发布、删除信息或者其他干扰信息呈现的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第二十四条用户: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生产者、平台不得实施流量欺诈、流量劫持、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通过人工手段或技术手段。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用户、生产者、平台不得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志和内容,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网络经营营销活动。第五章网络行业组织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引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反对非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引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教育、培训、宣传和引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意识。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根据章程建立行业评价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奖惩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调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第三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监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各级网信部门要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留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区级以上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取限制网络信息服务、上网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术语“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网事中国”微信公众号、中国网事审核:陈卓编辑:魏娇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互联网音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传递指尖正能量唱响天津好声音《天津》五彩缤纷,等你来。点击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