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信息谁做主?东城法院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新闻发布会

   2023-09-21 190
核心提示:东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波,民二庭庭长祁红梅,法官康婷婷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个人信息存在风险的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及建议。发布会上,东城法院民二庭庭长祁红梅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个人信息面临风险的原因。个人信息涵盖了姓名、年龄、工作情况、生活方式等内容,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犯了名誉权。个人信息涵盖了姓名、年龄、工作情况、生活方式等内容,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犯了名誉权。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审理主要集中


  大数据时代,个人是信息的来源,个人信息被誉为“新时代的石油”。需要提供适当的个人信息,参与必要的社会分工与合作。如何使个人信息在不被非法获取或使用的情况下发挥其价值,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为此,东城法院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3月26日上午,东城法院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成果。东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波,民二庭庭长祁红梅,法官康婷婷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个人信息存在风险的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及建议。会议由东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范国伟主持。发布会上,东城法院民二庭庭长祁红梅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个人信息面临风险的原因。据介绍,新颁布的民法典用一章的篇幅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审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民事侵权领域,案由分散在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在姓名权纠纷中,盗用和冒用姓名权的案件比较突出。在调查样本中,94%以上涉及被告为法人(多为公司)。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反馈的情况来看,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冒名盗用的发生,需要法院出具相关裁判文书后进行确认。名誉权纠纷中,“熟人作案”的概率较高。通过网络进行个人泄露而引发的侵权问题更为突出。在这类案件中,侵权人和受害人往往存在某种熟人关系。在隐私纠纷中,一些公司或社会组织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在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侵犯了个人生活、 如发送骚扰短信、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信息等。在一般的人格权纠纷中,突出表现为婚恋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保护缺失。侵权责任纠纷中,因冒用他人信息申报信用卡、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报税、专利代理、办理网贷而产生的纠纷较多。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告大多是地位强势的互联网公司。实践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虽然原告的举证责任较低,但仍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齐红梅进一步分析,民法典实施后,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作为一种案由的出现, 上述诉因的数量可能会减少。以下几类案件需要注意:一是新兴形式的个人信息收集引发的案件。比如人脸识别,应用范围很广,除了经济领域,在很多场景下都有广泛应用。应当强调保护,而不是利用,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最低必要原则进行。二是疫情期间个人健康、医疗等信息的收集明显增多。互联网医疗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咨询形式,可能会带来新的个人信息问题。祁红梅指出,调查发现,个人信息面临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意识的缺失导致“无心插柳柳成荫” 个人信息丢失。由于用户缺乏安全意识和保护措施,很多信息在不经意间被泄露。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和个人信息利用率高并存,两者交织使得个人信息面临被泄露和被不当使用的风险,防不胜防。二是利益驱动的黑色产业链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获取。个人信息的潜在价值越来越高,享有“新时代的石油”的美誉。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各大企业争夺的对象。受利益驱动,一些企业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特别是, 一些网络运营商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技术优势,通过强制或默认的方式“不必要地”获取用户信息,很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了个人喜好、个人踪迹、个人图像等重要信息。个人不知道他们的信息已经被收集和获取。我不知道这些信息将如何被用来产生价值。第三,由于技术管理漏洞,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机会。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系统存在漏洞、内部人员泄露信息等原因,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主要是通过审判表明我们的司法态度,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发布会上,民二庭法官康婷婷介绍了两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01●侵犯名誉权“熟人作案”案●本案原告为闫某,被告为邹某及某互联网公司。原告闫某与被告邹某原本认识,后两人产生矛盾。闫某诉称,邹某多次在某互联网公司各平台、网站上公开原告及原告家属的姓名、单位、职务、年龄、生活方式等个人隐私,且不愿公开。被告某互联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采取屏蔽、断链、封号等有效措施,扩大了侵权范围。于是我上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人邹辩称,涉案物品并非其本人所发。被告公司辩称,它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 包括采取合理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措施。东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连续发帖情况属实。基于涉案文章标题,结合发帖及后续评论,对原告的评价或报道已超出合理水平,上述言论构成侵权。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站作为网络信息发布的提供者,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和影响范围相称的注意义务和对帖子内容的审查义务,原告已经投诉。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有过错的。综上,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闫某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声明。 向原告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邹、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赔偿原告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被告和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分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的侵权案件。个人信息涵盖了姓名、年龄、工作情况、生活方式等内容,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犯了名誉权。02●工商登记冒用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权●原告周、 被告是一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原告周称其身份证丢失。原告周称,其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被告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被列为公司监事。原告周一直在其他单位工作,从未在被告单位担任过任何职务。因此,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原告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公司未到庭。东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周申请对其笔迹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工商档案中的两份投资转让协议上还有“周”的签名 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为,故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成为被告监事的事实成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侵犯了原告周的姓名权;被告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原告相关信息的登记。双方都没有上诉, 并且案件已经生效。法官分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的侵权案件。个人信息涵盖了姓名、年龄、工作情况、生活方式等内容,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犯了名誉权。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东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提高警惕意识,防止个人信息被“不知不觉”泄露。很多个人信息泄露都是在不知不觉中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个人对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毫无预见,但后果却让个人“难以承受”。所以个人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被轻易泄露。二是提高保护技能,防止个人信息被“窥视”。一方面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比如让手机APP尽可能少的访问存储的照片,通讯录,地理位置,消费记录,快递, 并且避免在公共场所连接WI-FI。另一方面,在消费过程中,尽量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商家购买产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大数据杀死,提高其价格敏感度。三是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确保能够实现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对于个人,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大数据杀熟、动态定价、价格操纵、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要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如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仅可以防患于未然, 而且要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非法使用,或者向法院起诉侵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四是加强企业自律。1.设置个人信息风险权限。权限内容的表达应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三原则”。2.提高企业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推动大数据环境包括衍生数据的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能力建设。确保个人信息的“匿名性”不可拼凑还原,进一步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3.规范应用程序隐私条款。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 为用户提供删除数据和注销账号的渠道,明确规定用户数据的共享和发布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发生纠纷时的查询和投诉渠道,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供稿:东城法院文字:摄影:皮编辑:杨姚日辉报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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