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制度

   2023-09-20 460
核心提示:第十六条门户网站信息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的登记和归档工作。第十五条各部门需要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必须提前三天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紧急信息除外),经分管领导批准签署后实施。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维护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平台的相应栏目,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后自行发布。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有效、安全,并按照规定的工作


  第一章组织保障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等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主要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和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程序、条件和依据;反映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门户网站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四条各门户网站发布和转载新闻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完整、可靠、准确、安全。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保证来自合法正规的渠道。

  第六条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七条各部门信息收集和报送应由专人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各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传信息。

  第三章信息审计

  第九条保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报送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门户网站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审计程序:

  (一)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释、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NPC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提案、政府督查、调查研究等。以政府名义发布的,由政府办公厅(室)审核,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发布;各级政府在文件发布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后1个月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确定专人进行登记。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文件公开发布的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 从而保证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文件的同时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审核把关,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三)转载自其他媒体和组织的信息,须经网站管理人员审核,并经门户网站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四)互动栏目信息由信息编辑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在网上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的推广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敏感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根据情况需要掌握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应当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防止政治错误、内容错误、技术失误。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发布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并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维护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平台的相应栏目,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后自行发布。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制定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不同的内容属性对信息进行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的方式方法,把握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和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和时限,做好信息的准备和处理,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各部门需要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必须提前三天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紧急信息除外),经分管领导批准签署后实施。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信息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的登记和归档工作。文件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和公共事务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有效、安全,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处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当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如忘记密码或需要更改密码,应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

  第二十条门户网站管理者应当按照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和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信息审核不严,造成信息丢失、泄露或不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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