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9日
广东省招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招标事项的审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记录等信息,以及参与投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外,应当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条参与投标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案件通报信息和一般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或书写的信息或其他团体、组织或机构依法确认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是指发现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发布招投标信息的,将被视为不良行为信息。
案件通报信息主要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监督管理部门纪律处分,或违法调查属实,或诉讼败诉的行为信息。
一般行为信息主要是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或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集中监管,并向社会免费提供招标投标信息服务。全省招标信息依法发布后,还必须按要求在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发布,发布方式由全省统一监管平台规定。省级统一监管平台可从相关媒体或信息平台提取并发布相关招标信息。
“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是广东省统一的监管平台,由省发改委管理。
第五条项目招标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发布。
第六条核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备案信息等公开信息。经批准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上述信息的发布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机构发生变化,应由现在的聘用机构负责修改。
第八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参与招标投标的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传递到省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条各信息产生单位应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有效。信息发生变更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澄清,并在省级统一监管平台发布信息变更通知。
第十条招标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在信息生成或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发布(资格审查报告在项目评标结束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评标报告同步发布)。
省级统一监管平台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规范性审查。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招标有形市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省级统一监管平台等。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省统一监管平台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信息发布的审核,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做好信息归档工作,为信息发布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内容有明显遗漏或者错误,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及时调整或者更正。
第十三条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纳入专项检查范围。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检查或处理情况应及时传送至省级统一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人员不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布的信息不合格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