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发布和解释这些信息。 二、多个单位共同起草和生成的政府信息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由组织起草和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该信息。 三是行政机关发布涉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农产品质量安全、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涉及单位发送《岳阳经济开发区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书面征求意见。被咨询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书面答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应工作程序予以发布。书面答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立即指派专人与拟发布单位协商;经协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该领域的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书面确认和回复相关单位。 六、各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