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2016〕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2017〕3号)精神, 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名单的通知》(教函[2007]以下简称名单),做好2017年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 不断提高教育的透明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高校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信息公开。高校要根据工作实际完善制度和规范,加强统筹规划,按照清单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每一条信息。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丰富数字化、图表、音像等宣传手段, 发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二、各高校要以清单为底线,不断完善学校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并做好动态更新。继续加大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各高校要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作为实施清单的重要内容和推进信息公开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和数据统计分析,按时保质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名单实施、宣教培训和考核开展情况等。);
(2)主动公开(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向学校和社会主动公开信息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对信息公开栏目列表中所列项目应逐项说明并附栏目链接,对高校招生、财务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应详细说明);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要反映学校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分类和答复情况,依申请公开的费用、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评价(主要反映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
(六)信息披露的新做法、新举措、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公开信息清单表(逐项列出50项网站链接,如无相关事项,需说明)。
四、年度报告应全面覆盖各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内容丰富,条理清晰,数据真实准确。报告中统计数据的起止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同时,鼓励高校创新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形式,方便公众阅读和查阅。
五、年度报告应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首页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教育部直属高校需将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告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汇总展示部属高校年度报告,并适时组织督导。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本地区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各高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高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总体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2080、66096825;传真:010-66092080;电子邮件:gongkai@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