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主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需要向公众发布的,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发布该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
4.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主要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涉及单位的意见。被征询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答复不同意的,拟定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