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范所称信息公开平台包括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江西省机关事务内部资料、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建设并认证的媒体工具(包括内设机构、直属中心、下属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包括微博、微信微信官方账号、APP移动客户端以及互联网群(如微信群、QQ群等)。).
第二条省局办公室是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管理规定和建设方案,并对信息公示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各开通单位是信息公示平台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运营和信息发布。
第三条信息公开平台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开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编辑”、“总编辑”、“群主”为经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西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西事务管理局(下同)等省级机关专属名称打造的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负责搭建和统筹管理;局机关、直属中心和所属单位创建和托管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创建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二级平台不得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专属名称命名或使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标识作为平台头像,但可以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和“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命名。
第五条开办新媒体平台应填写申请表(详见《省局新媒体平台创建申请表》),报省局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六条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使用省管局专有名称的文字作为平台名称;本人不得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标识作为平台头像,对所发信息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各信息宣传平台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省管局声誉。
第八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布”制度,严禁发布虚假、错误信息;涉及局领导活动的信息发布,应报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涉及省管局重大事项或突发危机应对时,各信息公开平台应根据省管局官方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信息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执行有关政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2.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事务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3 .新思想、新经验、新举措、新成果;
4.政务管理系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5.代理事务管理的前沿理论研究:
6.对政务管理工作的调查和建议;
7.行政事务管理系统的先进典型事迹;
8.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内部管理;
9.其他机关的工作要求。
信息公示平台严禁发布任何违反宪法法律、国家保密规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省管理局网站
1.栏目内容由部门归口(详见省局网站内容保障职责分工)。
2 .市(县、区)政务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按要求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信息内容属于公共机构节能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办公室发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下属单位提交的信息按要求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工作动态信息必须经机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领导活动信息需要参会局领导确认; 领导信箱和监督投诉的回复信息,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江西政务公开”内部信息
1.编辑部设办公室,负责收稿、审稿、校对、排版;各区市行署、局机关、直属中心、直属单位根据每期征稿计划,做好组稿、选稿、投稿工作。
2.稿件的审核要求:涉及领导文稿、单位经验总结材料、工作动态等的稿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其他稿件可由个人直接投稿。所有稿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投稿邮箱或责任编辑,并注明投稿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三条微信官方账号、QQ群等新媒体平台。
1.“江西办公事务”微信官方账号、“省管局”QQ群等一级平台由省管局办公室管理;其他二级平台由创办单位或部门管理。
2.严格执行内容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信息。对存在违法内容的信息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要加强技术防范和账号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自查和在线阅读值班制度,对平台整体运行情况、链接是否可用、发布内容等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媒体平台创建申请表。docx
资料来源: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