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发布。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再发布信息。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起草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由我院新闻宣传部负责发布。没有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如需向其他媒体发布,由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发布。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发布。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再发布信息。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起草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由我院新闻宣传部负责发布。没有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如需向其他媒体发布,由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