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关伟)、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公告、公示、通告等公文在乌苏市政府网站发布前的审批流程,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是申请信息发布的单位主要领导是要发布公文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审核后,他们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所附公文加盖单位公章,再提交市分管领导审批。
三、在市政府网站送达《审批表》和纸质版公文的同时,电子版应发送至市政府网站“专用邮箱”的“正式通知”子邮箱。
4.下载批准表格:1。通过本通知所附的链接直接下载;2、在市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页面右侧“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6.纸质版投递地址:乌苏新区党政大楼11楼,电话:
七、党委系统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驻市单位发布类似信息,可参照上述执行。
乌苏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网站)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