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名称:北京手收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华阳执行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2129号规定的义务:1.原告北京掌上电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张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768.98元。二。驳回北京掌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前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所有未履行承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被执行企业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作出执行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帮助限制其高消费,对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失信的,给予信用惩戒。并由信用报告机构记录在其信用报告系统中。